主动离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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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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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动离职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如果说是因为用人单位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导致劳动者离职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的话是没有的。

主动离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一、主动离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1、主动离职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如果用人单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那么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负有上述给付义务呢?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因为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二、孕妇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是怀孕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辞职的经济补偿金规定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之下就主动的辞职,那么实际上就没有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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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申请离职有无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正常情况下主动申请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主动申请离职的话也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规定的离职的流程,但离职不是必须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的。员工的主动离职建立在公司拖欠工资,不买社保,不签合同等情形的话是有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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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离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若是单位本身有过错,从而导致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话,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作出补偿。但要是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是因为自身原因而提出离职的,这样的情况下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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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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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主动辞职经济补偿金么
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且,这种情况下离职,员工还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行。2、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从而导致员工“被迫”辞职的,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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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问题解答如下, 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主动辞职的没有补偿,除非公司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相关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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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经济补偿的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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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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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经济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经济合同当事人约定担保被担保人的同意或愿意提供担保后,担保即成立。但是.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要求提供担保方所最为关心的事,担保效力有无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士产生重大影响,它是当事人能否实现预期愿望的关键,所以,担保的效力问题是经济合同担保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践中,经济合同担保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经济合同无效,担保随之无效。经济合同为主合同,它自身无效,往往会涉及到从合同的效力,引起从合同失去存在依据,其效力随其丧失。
2、经济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例如,某银行贷款给某副食品商店,由某综合商业公司作保证人。这家副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某银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综合商业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替副食品商店归还贷款本息。综合商业公司认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台同,如今副食品商店已经破产.主合同已经消灭,从合同自然也不复存在。这种认为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破产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存在不适用破产程序,担保之从合同在主合同消失后仍继续有效,直至连带承担完毕主合同的义务。某综合商业公司应向某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经济合同有效,担保无效。担保作为经济合同的从合同或某一条款,由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自身无效。担保无效一般不影响经济合同的效力,经济合同继续有效。特殊情况下,担保无效也会导致经济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效力,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这种情况一般在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担保有效作经济合同有效的条款情况下发生,这是由担保的附条件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4日法(研)复字第39号批复对此作出解释,如果当事人双方以提供担保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无效时,其他条款或被担保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4、经济合同部分有效,担保合同有无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如果经济合同无效的部分,未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有效;经济合同无效的部分,涉及到担保的范围、期限等主要性问题,担保无效;经济合同无效部分涉及到担保部分内容,担保依涉及情况不同,效力往往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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