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贷款上海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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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融资担保贷款上海规定是可以通过房产抵押或者是通过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获得一定的贷款。双方当事人如果关于担保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就需要签订相关的抵押担保书,必须要写清楚担保人的一些基本情况,还有就是担保人的担保内容。
融资担保贷款上海规定是什么?

一、融资担保贷款上海规定是什么?

融资担保贷款上海规定是可以通过房产抵押或者是通过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获得一定的贷款。抵押担保书的书写方式: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4、格式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以下内容仅作参考,请按实际情况填写

担保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区别有哪些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获得一些贷款的话,那么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提供担保,这也是银行为了保证自身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具体的方式,通常情况下这样的一种担保,需要通过书面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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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3日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体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部门配合,市、区县联动”的机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机制
  
(一)完善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区县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市金融办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市金融办对区县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三)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报送本区县申请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报告,由市金融办报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具体负责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预审和风险处置,在市金融办指导下,做好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作。
  区县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切实承担管理职责。
  
四、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公司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融资担保方面的专业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筹建的文件。
  
7.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8.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后,市金融办批复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验收合格,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经批准筹建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材料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二)设立分支机构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
  
(3)稳健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4)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5)其他有关条件。
  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前款办理。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2.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备案,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3.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报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区县政府预审,并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
  设立分支机构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办法设立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和终止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将通过预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核、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按照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区县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报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连续经营2年以上。
  
3.近2年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4.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六、风险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规程、决策程序、保后监管、风险预警及处置等制度。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30%。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七、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会同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区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
  
(一)非现场监管
  
1.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业务情况、信用情况、监管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综合管理。
  
2.区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做好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区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3.融资性担保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度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合法合规经营和资本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区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报告后,在5日内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应当实时跟踪有关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问题进行说明或作必要的整改。必要时,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二)现场检查
  
1.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2.必要时,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三)信息披露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等披露财务、经营信息。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四)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
  
1.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按照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5)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7)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8)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9)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区县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4.市金融办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和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八、法律责任
  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2.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3.未依照有关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九、其他
  
(一)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较强、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并按照规定重新确认登记的,或拟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资本实力雄厚、在业内具有国内外影响的,可向注册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金融办,经区县政府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由市金融办直接负责其设立和管理等事宜,区县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和落实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市担保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切实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引导等职责,在推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并应当符合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取得市金融办同意筹建的文件,筹建工作完成并报请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市金融办批复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验收合格,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向市商务委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在本市设立的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整顿,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我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请问非融资担保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区分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
[律师回复] 审批上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资担保业务。比如贷款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等。简单的说就是为被担保人融资行为所提供的担保服务。
  而非融资性担保指的是为被担保人融资以外的其他行为提供的担保服务。比如增信服务、履约担保、投标担保。
  无论融资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担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服务。否则担保公司就成了贷款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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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贷款上海怎么办理?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融资担保贷款上海怎么办理,融资担保贷款与借贷的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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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融资性担保公司能融资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能融资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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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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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方式是什么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方式主要有租赁担保,司法担保,采购担保等方式。如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企业融资人进行担保的时候发生了什么法律后果,那么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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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伯伯的公司遇到大问题了,很快就持续不下去了,已经需要去融资才可以的,还需要找有钱的朋友来做担保的,需要股东加入进去的,那融资担保股东要求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4、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三、主发起人以外的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四、已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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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律师回复]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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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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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新政策是什么?
上海试点突破中小企业“无信用记录首次贷款难和无抵押信用贷款难”融资难问题,上海推出“千家百亿信用担保融资计划”,为符合条件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单户300万元、最高1000万元的无抵押信用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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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融资租赁是怎样进行担保的,如何进行融资租赁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方式 一、采购担保 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给供货厂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既:预付货款、阶段付款(可分多阶段)和尾款。预付货款通常有两个作用。 如果厂商信用良好,不需要这样的担保。如果厂商与潜在的承租人恶意欺骗租赁公司,那么问题就大了。为此,在风险预测中 首先要对厂商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 其次就是在风险预防上采取有效措施,既:让厂商提供银行出具的120%违约担保,一旦厂商违约,银行按预付金的120%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超出部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一是利率损失,二是汇率损失。对于用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因为没有汇率问题,补偿比例可以相对降低。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租赁公司在没有拿到银行担保时,不应该将预付款付给信用不够的供货商。 二、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有人说租赁物件都属于租赁公司,相当于抵押贷款,从法律地位,比抵押贷款更安全,为什么还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包括亚洲地区)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变相在做设备贷款。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 三、融资担保 至今还有许多人认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实质上需要融资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多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钱,反而要向租赁公司不断的付款。 四、司法担保 为了制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中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权益的继续损害。但在办理保全过程中,司法部门要求租赁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意思是说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赁公司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从风险控制来说,应该预测到承租人有这样的风险。从风险预防来说,应该让承租人提供这样的担保。 公司融资租赁的担保方式有四种,包括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和司法担保。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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