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单纯的房屋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应属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应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没有标的额)收取,每件收取50_100元。
依据是:《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二)、如果房屋权属确认后、分割房产时:属于涉及财产案件,应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分为三类:一是给付之诉;二是确认之诉;三是变更之诉.侵权案件虽也有属于确认之诉,但因为涉及侵权赔偿的给付问题,《诉讼费交纳办法》特别规定为涉财案件,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但房屋仅是权属确认时,应不属于涉及财产给付的财产案件。
房屋确权诉讼费一般是:案件受理费42000元,很多是依据案件难易程序和标的大小来计算的,按规定确权诉讼也只能按件收费,但有些当事以确权为由少交诉讼费,因此很多法院按标的物价值比例收费,当事人没有办法,对诉讼费不服不能提出上诉。
因此如果只是单纯的房屋产权确权纠纷案件,是按非财产案件交纳的诉讼费,如果是房屋权属确认后涉及到分割房产,法院会按标的物价值比例来收费,所以在决定诉讼前要分清楚是到底是属于房屋权属确定,还是房屋权属确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以免出现诉讼费超出自己预期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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