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夫妻财产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由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具有对外效力,故要求约定夫妻财产制必须遵守三项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要求约定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只能是夫妻财产的所有关系的约定。
二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着重强调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得借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剥夺一方的权利,也不得免除一方的义务。任何违背公平原则的夫妻财产契约,都是无效的。
三是,合法三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约定上,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为无效;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强行法的的规定,凡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也一律无效;借夫妻财产契约规避法律的,亦一律无效。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约定夫妻财产制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约定财产的广泛性。
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
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
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
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总之,夫妻财产的约定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强制法的规定,不得借夫妻财产契约规避法律,遵守自愿、公平的原则,任何违反以上原则的约定,在法律上一律是无效的,希望大家能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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