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8人
专家导读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话,保证期限从要求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双方对担保期限也没有约定,则从债务宽限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为担保期限。作为债权人,如果要想起诉担保人,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去法院立案。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

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综上所述,债权人有时候为确保对方还款,会要求提供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双方往往会约定担保期限,无约定的,按照债务合同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最长是六个月,债务人没有还款,债权人应当要求担保人尽快的还款。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9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4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2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0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3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2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6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1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0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6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4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8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7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是多久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
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最高人《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一般保证责任。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连带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连带责任又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成立要件。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7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情简介】:
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5月20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10月28日向提讼。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月16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3月15日起计算。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
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3月15日要求张某在5月20日前归还借款,那5月20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因限购令违约要承担责任吗
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1、针对 “一手房”,可免除买受人责任。2、针对“二手房”,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免除买受人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可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由买受人赔偿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担保的担保期限是多久,质押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7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宽限期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宽限期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如何举证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预期违约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履约担保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履约担保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担保期限应该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主要考虑的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这种约定,不同于根本没有约定。
如果完全视为没有约定,从而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的规定,这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但如果完全认定此种约定的效力,必然造成当事人以事先的约定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结果,使保证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出现此种保证期间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二年。从前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者的解释本意来看,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二年,否则可能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二年,并且超过二年不意味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有
三,分析如下:
一、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并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若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即使超过二年,只要明确,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同时,保证期间的性质表明其不同于诉讼时效,故不受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说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可能出现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那么对于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如一年)的个案,即使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超过二年,同样不能避免与诉讼时效相冲突的情形。所以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约定的保证期间只要明确就可以超过二年。
二、从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来看,保证之债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个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保证合同的效力。
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起着不同的法律作用。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须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情况下)或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主张了权利为前提,也就是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在保证期间作用完结时开始计算的。因此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长短不影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复杂的是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同的保证方式,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也就不一样。
三、从具体司法解释条文来看,《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这一解释实质上是针对一般保证方式而言的。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不从属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只要保证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连带保证人就不能因时效而免责。因此连带保证人不享有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视为放弃先诉抗辩权,法律对此不予干涉,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解释充分体现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尊重。
当一般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二年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情形,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来承担。所以在一般保证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视为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这与该条司法解释精神是相一致的。
担保期限应该怎么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期限应该怎么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主要考虑的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这种约定,不同于根本没有约定。
如果完全视为没有约定,从而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的规定,这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但如果完全认定此种约定的效力,必然造成当事人以事先的约定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结果,使保证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出现此种保证期间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二年。从前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者的解释本意来看,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二年,否则可能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二年,并且超过二年不意味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有
三,分析如下:
一、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并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若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即使超过二年,只要明确,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同时,保证期间的性质表明其不同于诉讼时效,故不受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说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可能出现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那么对于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如一年)的个案,即使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超过二年,同样不能避免与诉讼时效相冲突的情形。所以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约定的保证期间只要明确就可以超过二年。
二、从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来看,保证之债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个民事主体所为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保证合同的效力。
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起着不同的法律作用。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须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情况下)或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主张了权利为前提,也就是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在保证期间作用完结时开始计算的。因此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长短不影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复杂的是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同的保证方式,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也就不一样。
三、从具体司法解释条文来看,《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这一解释实质上是针对一般保证方式而言的。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不从属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只要保证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连带保证人就不能因时效而免责。因此连带保证人不享有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视为放弃先诉抗辩权,法律对此不予干涉,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解释充分体现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尊重。
当一般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二年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情形,对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来承担。所以在一般保证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视为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这与该条司法解释精神是相一致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责任为多久?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