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税费不一定需要缴纳,纳税与否,需要实际情形确定,诸如满足以下规定后可以不缴纳相应税额: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项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的审批程序
1、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目前可以在税务局网上报税直接填报。
3、在申报税金时,将审批通过金额填入“免税收入”一栏。
4、具体来说,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并非是所有的技术合同都需要满足认定手续,但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若是不带着相关材料、按照既定的流程认定技术合同,那么签署了技术合同的单位、公民就将无法享受到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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