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二、医疗事故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医疗纠纷是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包含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从概念定义上讲,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单纯的医疗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
二是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
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
四是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五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六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事故纠纷是发生在医患关系之间的,只要对医疗的结果有任何的异议,那么是可以向医疗机构投诉,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在处理时也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如果确实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话,那么患者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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