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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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概念主要就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说一方违约的时候,是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违约责任的。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概念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概念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关乎到利益的合同里面一般都会规定违约金的,这个时候,只要一方进行违约了,就需要履行合同里面的违约责任。而在违约金赔偿这一块,合同有规定的则按合同来进行赔偿,没有的则按照实际损失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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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投标过程且有效中标。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均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有: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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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串标或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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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律师策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合适的承包人。选择招标方式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人一定要做投标法律手续,否则,工程施工到中途会有很多不确定风险。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方拒绝签订合同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律师策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与投标方就具备了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以低价投标的方式争取中标,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就可能会再讨价还价,为防止双方在不能如期签约或者不能达成一致后,出现承包人滞留施工现场,要求一系列误工等索赔情形出现的,在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发包人应尽量避免让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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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策略:发包人要强化投标单位的资质控制、招投标过程控制、强化签约管理的风险防范,做到互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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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操作上述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过程中加强对文件中实质条件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对其极为不利的条件和后果发生。
  
四、主体不合格的风险
  实践中,主体不合格是导致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二者在主体资格上都要受以下两方面的限制:一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营业执照对行为能力的规定和限制;二是行业特殊规定的限制,尤其体现在施工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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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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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
此外,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哪些部分
由于一项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要注意什么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因种种原因出现各种问题,使得工程承包单位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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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有些条款因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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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估计,因而亦未能相应研究考虑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
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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