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不可以转租的。因为公租房的所有权归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有,不是归个人所有。政府有关部门推出公租房,是为了把住房提供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人员。政府用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承租者能够承担得起的价格,给新就业员工提供住房。
相关法律规定:《公租房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承租公租房期间转租公租房可能会被罚款
根据《公租房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已经获得了公租房租赁资格的公民、在承租期间是不能随意将公租房给转租出去的,否则转租行为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且转租行为人还有可能会被责令支付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与转租后获得的违法收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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