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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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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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哪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学基层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能描写的并不是特别的透彻,所以产生了一些误解,比如说有一些人在生前所居住的办公室属于公产房,也就意味着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但是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死亡的情况之下,继承人是不能够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够继承其。

对于哪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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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细则》规定,所谓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同时,当事人应向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办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转让协议,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意见;其他证明或全家迁离本市的证明;其他相关资料,承租权转让后,原租赁合约中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归受让人。受让应遵守公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受让人可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所受让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与受让人(承租人)无特别约定的应予出售。  《细则》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有违法搭建的;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承租户名免收补偿费用: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转让人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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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有何不同
两者法律关系构成不同,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不同,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的法律后果不同,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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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承租权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任,和妻子租住在西城区的一套一居室的单元房里。租房时,我们不仅与房主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还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合同规定的租期为3年,从2005年3月起到2008年3月止,月租金为1200元。此外,我还交纳了600元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我便搬进了该房屋一直居住至今。2006年6月,单位给我分配了一套房子,我决定和妻子搬进新分配的房子里居住。由于担心房主高某不能退还我们的保证金,所以我决定将该房屋的承租权转让给朋友A,让其租住到2008年3月,代我继续履行该房屋的租赁合同。请问,我可以将承租权转让给A吗如果可以,应如何办理承租权的转让手续专线解答任先生,您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承租权的转让。承租权的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据此规定,您可以将承租权转让给A,但前提是,必须取得房主高某的同意。在取得了房主高某的同意后,您就与出租人高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而受让人A则成为新的承租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o”在您叙述的这件事中,您转租房屋首先要征得出租人高某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A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您和A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A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您和出租人高某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因此你们还要到相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权可否转让及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不了解。提醒与注意事项承租人如果办理了承租权转让,就可以从原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即使受让人不履行合同,承租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应由受让人承担权利义务,履行合同。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的同意下可以将租住的房屋转租,但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受让人办理好相关的手续,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链接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房子承租权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任,和妻子租住在西城区的一套一居室的单元房里。租房时,我们不仅与房主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还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合同规定的租期为3年,从2005年3月起到2008年3月止,月租金为1200元。此外,我还交纳了600元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我便搬进了该房屋一直居住至今。2006年6月,单位给我分配了一套房子,我决定和妻子搬进新分配的房子里居住。由于担心房主高某不能退还我们的保证金,所以我决定将该房屋的承租权转让给朋友A,让其租住到2008年3月,代我继续履行该房屋的租赁合同。请问,我可以将承租权转让给A吗如果可以,应如何办理承租权的转让手续专线解答任先生,您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承租权的转让。承租权的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据此规定,您可以将承租权转让给A,但前提是,必须取得房主高某的同意。在取得了房主高某的同意后,您就与出租人高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而受让人A则成为新的承租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o”在您叙述的这件事中,您转租房屋首先要征得出租人高某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A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您和A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A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您和出租人高某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因此你们还要到相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权可否转让及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不了解。提醒与注意事项承租人如果办理了承租权转让,就可以从原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即使受让人不履行合同,承租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应由受让人承担权利义务,履行合同。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的同意下可以将租住的房屋转租,但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受让人办理好相关的手续,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链接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投资者一定要事先弄明白。
首先,从法律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与第三人(即转租的承租人,俗称“三房东“)签订转租合同。如此形成两个既彼此、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即房屋产权人(俗称“大房东”)与二房东的本租合同,以及二房东与三房东的转租合同,二房东因此扮演了双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与大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与三房东之间的转租合同。
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二房东与大房东的本租合同解除,二房东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其次,从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二房东无论是转租房屋,还是转让房屋的承租权,均需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但在书面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二房东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大房东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二房东)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大房东出具的同意书。
第三,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即二房东没有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来看,转租中,大房东可以直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而承租权转让中,大房东只有权宣告二房东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他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
第四,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具体表现在:
1、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
2、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
最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
最后租期。而承租权转让后,由于二房东退出本租合同,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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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有何不同
从法律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二房东与大房东的本租合同解除,二房东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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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写字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增加,其在实务操作中的应用也日趋普遍,但两者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投资者一定要事先弄明白。
首先,从法律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与第三人(即转租的承租人,俗称“三房东“)签订转租合同。如此形成两个既彼此、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即房屋产权人(俗称“大房东”)与二房东的本租合同,以及二房东与三房东的转租合同,二房东因此扮演了双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与大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与三房东之间的转租合同。
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二房东与大房东的本租合同解除,二房东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其次,从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二房东无论是转租房屋,还是转让房屋的承租权,均需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但在书面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二房东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大房东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二房东)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大房东出具的同意书。
第三,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即二房东没有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来看,转租中,大房东可以直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而承租权转让中,大房东只有权宣告二房东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他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
第四,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具体表现在:
1、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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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
最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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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了个房子,当时因为交通便利,而且楼下有小食街,所以对那所房子非常满意,当时和出租人谈得也挺和谐也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期没满出租人就把房子转让出去了,我挺生气的,想咨询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么?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么,我有如下建议:
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易作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前述种种解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
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不能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是: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但可否解除合同?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但这既为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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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姨有公租房的承租权,现在她想进行转让这个承租权。请问哪位律师可以提供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范本呢?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转让方) :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 :_________
根据有关规定, 甲、 乙双方在自愿、 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 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_________区 (县) _________路 _________弄 (新村) _________支弄 _________号 _________室, 租赁部位独用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 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
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 [《租用公房凭证》 复印件见(附件
一) ]。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 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
第三条 甲、 乙双方商定, 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 (不约定的划除) :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 在地区、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 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 一次性付款时间 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 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 _________日内,持本合同及 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 _________区 /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 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 甲、 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 《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 书》 (以下简称《通知书》 )之日起的 ___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 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 _________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 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 甲方承诺,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 凡已纳入本合同 (附件
三) 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 若被损坏被拆除, 则除应按被损坏、 或 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 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第七条 乙方承诺, 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 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
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 甲、 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 在验收 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 电、 煤气、 通讯、 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 除甲、 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 (附件
二) 的约定付款的, 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
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 _________%计算。逾期 _________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 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
一、乙方除应支付上述滞纳金外,还应按逾期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 继续履行。
二、 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并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应付款 _________%的违约金, 余款返还给乙方; 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 或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 的违约金部分,均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住房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的, 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自约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验收交割 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 _________%计算。逾期 _________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 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不选定的划除) :
一、甲方除应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 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 继续履行。
二、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向乙 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逾期利息 (自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 外, 还应按已 支付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实际经济损 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 乙双方同意, 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 可不本合同的未尽 事宜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 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 《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 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 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清楚明白, 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 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 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 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 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
1.向 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承诺, 本合同生效前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已经其同住成年人之间在履 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均与乙方无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壹式 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 双方各执 _______份,该住房所在地 ______区 /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 _________, _________, 各执壹份。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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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如何解除租约,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怎么走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公司股权转让如何解除租约,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怎么走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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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不得进行承租权转让的住房公租房范围
[律师回复]
一、公有住房置换程序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即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房的置换程序有:
1、提出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公有住房置换单位,提出公有住房置换申请,并与房屋置换单位签定公有住房置换协议,提交相关的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承租权购买方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核查。公有住房置换单位受理申请并核验证件后,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对置换房屋进行核查。房屋所属房管站对将要置换公有住房的租金交纳情况、违章拆改情况、租赁纠纷情况及其它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3、办理手续。对符合置换条件的,公有住房房屋置换单位给予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双方缴纳费用,由公有住房购买方领取《公产住房置换单》,并到公有住房所属房管站办理承租手续。
二、不得进行承租权转让的公有住房范围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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