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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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是哪些

一、行政诉讼一般管辖原则是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1、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

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决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至于哪些行政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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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默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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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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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管辖难以确定。例如当事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地,特别是集体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来自四面八方,更难以确定管辖。如果仍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那只能由外来劳动者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很合理。 第
三,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与受理执行重复立案。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用人单位起诉后,人民法院并不会立即立案,而有7天的期限决定是否立案。在这段期间内,仲裁裁决书超过了15天的期限,胜诉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由于申诉人不知道被诉人是否提起诉讼,因此会向被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样,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也不知道被诉人是否已起诉。从表面看,仲裁裁决已超过了起诉的期限,因此该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这样就造成了重复立案。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救济权,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应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富有效率的管辖原则,该管辖原则同样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笔者认为,当事人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可采取以下原则确定受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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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争议可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由于便于当事人起诉、应诉及举证,也便于法院取证,已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劳动合同尽管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但其基本特征却是相同的,都是当事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采用由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同样可起到与合同法的规定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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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按照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以及各类案件的特点,确定了对不同案件的管辖。例如《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根据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了案件的管辖。例如,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规定了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预因素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素质及设备条件,规定了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并适当地提高了某类案件的审级,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分工不同。基层人民法院最接近当事人,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要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且还要审理上诉(二审案件),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因而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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