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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假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但离婚手续办理后,双方即视为正式解除夫妻关系,此时双方的复婚约定即视为私下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
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二、 假离婚给夫妻双方带来的风险
(1)即使在离婚后复婚,仍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给家庭造成纠纷的隐患。(2)假离婚可能假戏真做,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3)假离婚会给当事人带来信用风险。
婚姻是很严肃的事情,关系到两个人及其家庭的发展与幸福。因此若真有事情需要办理,应通过合理正当的手段通过相应的政策进行解决,而不应走假离婚这一歪门邪道。因为离婚协议一旦签署,夫妻关系也就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任何私下约定都不被法律所保护,还需承担各种其他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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