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7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1、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

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决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至于哪些行政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3****11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6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8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6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7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8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5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4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8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5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5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4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6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政诉讼管辖基本原则有几种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10w+浏览
行政类
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10w+浏览
行政类
划分刑事管辖的原则是什么,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律师回复]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审判,便于人民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粻害纲轿蕺计告袭梗陋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案件发生在两个地区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辖境界不明确,致使犯罪地的管辖难以确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更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当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适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10w+浏览
行政类
我一个朋友因为打人,导致对方受伤。现在面临处罚,想要问一下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县政府、县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同时,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县级政府管辖是不够的,有些案件需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部门管辖,因此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如对扰乱集贸市场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应当由环保机关管辖。
地区管制原则和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什么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10w+浏览
行政类
我最近要进行民事诉讼,但是不知道究竟该去哪里诉讼,想问问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怎么确定的?所依赖的法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情况不一样,确定的也不一样,具体规定看下面,可以解决您提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上就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7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原则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0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几个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10w+浏览
行政类
什么是普通地域管辖原则?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70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诉讼 >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