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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