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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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就执行有关权利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提出的诉讼行为,相关情况是属于司法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执行司法判决的结果来进行认定。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意思?

一、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意思?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在于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执行异议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异议行为所认定的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在收到有关异议申请的处理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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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第十四条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人民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 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 第一款 第三、 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依照本条 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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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侯律师听了您的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受议非浅,就您说的亲例我今年就亲身经历了,我保全查封的房产今年5月份被拍卖了,我是首轮查封,而房屋拍卖后把拍卖款都支付给了抵押权方了,请问我还有没有机会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您好!马律师,执行异议之诉应该怎么办?我的案件进入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驳回了,现在还能走执行异议之诉吗?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起诉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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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区别有哪些?
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是至法院在执行过程之中,相关人士对于法院的执行,认为有所异议。两者之间是不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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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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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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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的区别在于二者主体不同,管辖的范围也不同,目的程序和保护的利益也不一样,执行异议是指在法院惊醒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认为执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正当性的保障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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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执行人可否提起异议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所以,被执行人是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总之,被执行人也可以提起强制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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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所以,被执行人是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总之,被执行人也可以提起强制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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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最大区别在于两者之间的提出上是不一样的,执行异议,是可以由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来进行提出的。而执行异议之诉,而是由案外人或者是申请执行人等等都是可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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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
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
四、综合上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上述三-5-⑴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上述三-5-⑵-
②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上述三-5-⑵-
①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五、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
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
需要收费的该办法已有规范,遵照执行就是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包括不得通过自订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费。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异议之诉及起诉期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现为单位工人,住区楼楼号。
被告:执行局。被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唐。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1、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冻结,终结强制执行措施。
2、对执行局已执行扣划的拍卖资金元,属于申请人的元,进行执行回转,追回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公司的员工属于该公司小股东。因市场等原因,公司几年前就已经停产放假,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员工把家庭部分财产存放在公司院内。近几年,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查封公司,并把存放在公司院内的家庭财产当成公司财产进行核算执行拍卖。致使申请人家庭财产受损。
申请人认为:
一、执行局在查封执行的公司财产在界定不清的前提下,把存放在公司的私人财产算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员工的个人权力。
二、执行局对公司内属于家庭个人财产的拍卖,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15号)第条第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以及《执行规定》第条规定。申请人是实际上的案外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
1、应立即停止拍卖申请人财产的行为。
2、对执行局已拍卖部分应依法执行回转并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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