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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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例主要有:对于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的申请、授予、履行和监督工作;具备对外资企业授权管理的部门有哪些;被授权管理外资企业登记的机构所必须遵守的规定;对授权管理外资企业登记的机构的权利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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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外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申请: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三)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

(四)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有较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素质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

(六)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

(七)已制订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培训情况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第六条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报送登记数据;

(六)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被授权局制定。

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委托开展登记初审工作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授权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三条 被授权局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录入所有登记事项及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

第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1993年5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该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其间因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未能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认的,该被授权局自2004年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被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登记职权需要接受授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果被授权部门产生违法和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授权部门有权责令或直接予以纠正,如果情节严重,还有权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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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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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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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报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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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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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因为没有孩子,所以在孤儿院收养了个,现在要去登记,想问收养登记行使内容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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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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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收养证明,才可给孩子办理户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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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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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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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法人登记是否是行政许可 不是。基于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开办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取得银监局的《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许可证才是行政许可文件。 行政许可证件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是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是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注:即以上企业只有具备了法人条件的,才可以进行法人登记。而并不等于说上述类型的企业都属于中国企业法人的构成。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制企业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法人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企业。 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的财产。 法人企业拥有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财产为基础的。公司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房产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地产权属登记内容,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土地登记卡、房屋产权登记书等)上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的内容。这些登记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一)房地产的自然状况 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决定房地产的价值。其内容包括土地、房屋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用途、使用条件、土地的等级、价格、房屋的成新度、质量、结构、朝向等。 1、坐落。指房屋土地所在的地名、方位、街巷、门牌以及房屋的幢(楼)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一般在其设立门牌号的主大门所在的行政区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界址、四至。界址为一宗房地产的界址点及其界标物。界址点的连线即闭合的界址线(权属界线),为一宗房地产的范围。 界址是确定土地权属范围的界线。为了界定宗地的位置和范围,在登记簿和土地权属证书上,还要加注四至,标明相邻的权利人。界址在房产登记上通常用墙界来表示。 3、 房地面积。指一宗房地产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房地面积可根据权利人的利用情况分为独自使用面积、共有使用面积,以及共有使用中的分摊面积。 4、房地用途。房地用途主要由土地用途来确定。尤其是在城镇范围之内,土地的用途一般在划拨、出让之前或在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时即已确定。房地用途指土地规定的利用方向。城市土地的用途受城市规划制约,农用土地的用途主要由农业产结构决定。土地用途一旦确定,房屋用途也随之确定。 土地用途有时与土地利用类别(地类)意义相同。用途主要反映土地的功用,地类则主要反映土地的利用结构。城市土地的用途以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类型为准。城镇土地的一级分类为10种:商业金融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二级分类为24种。农用土地登记的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土地分类的一级地类为准。土地地利用现状调查中一级地类为8个: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有土地。 5、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建筑占地、建筑限高和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主要由三种方式予以规定:一是在城镇规划中限定;二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三是在其他批准用地文件中作出规定。 6、土地的等级和价格。城市土地采用等和级等两个层次划分体系。等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地域差异;级反映一个城市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在各城市内部统一排列。土地等级反映宗地的优劣程度。 土地价格体系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其他地价。目前土地的标定价、出让价、转让价、申报价、抵押价、入肥肉价格都属于进行登记的内容。 7、房屋的基本状况。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类型、平房间数、方向、楼房层数、造价等。 (二)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房地产产权状况包含房地产产权性质及其来源、房地产权利主体情况等。 1、房地产产权性质、来源。房地产产权性质,指房地产产权类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属来源,指导定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限得房地产的方式。权源材料是取得房地产的原始依据,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具有重要价值。所谓实质性的审查,主要是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审查。确定权属性质、解决权属纠纷,也主要依据这一部分资料。 2、房地产权利主体。房地产权利主体即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主体可发分为自然人(公民)、法人与非法人机构和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者,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 集体土地所有者,包括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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