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决议事项主要职权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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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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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事会决议事项主要是监事会行使拥有职权的方式,监事会拥有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对公司决策进行纠正、召开历史股东大会、向股东会提交方案、依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决议事项主要职权是什么?

一、监事会决议事项主要职权是什么?

1、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领导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领导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领导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领导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领导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领导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二、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领导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监事,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领导人可以在监事会领导人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拥有召集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否则即便召开了会议所产生的决议也不具有效力。公司监事会决议应该由监事会成员投票决定,监事会成员一个一票,只有票数在半数以上决议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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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权范围进行比较,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职权。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
由此可知,监事与总经理执行职务的重点与方面不同,其实是无法比较谁大谁小的,两者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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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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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事务所的初创阶段,或者虽然不是初创阶段,但合伙人数目相对较少的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维持良好的关系、保持合伙人队伍的稳定是事务所的第一需要,同时,因为事务所不大,合伙人之间相互沟通非常容易,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在这个阶段对事务所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在合伙人数目相对较少的事务所,对于特殊(重大)事项的通过方式,应以一致通过的方式为宜。在一些比较小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对所有的决定都应一致通过。这种方式强调了合伙人之间相互沟通、协商、妥协再到互相一致的过程,这种过程有利于相互之间建立信任,有助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和目标,从而有助于保持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同时,由于合伙人数目相对较少,沟通比较方便,合伙人会议对外部信息的反应也不至于太过迟缓。当然,这种一致通过的方式也有可能带来负面效应,比如,由于个别合伙人的固执而使合伙人会议的决策不能通过,从而影响到事务所的发展效率或由于个别合伙人的不同意见而使事务所无法做出有效的决策。民主的代价就是低效率。在这其中进行平衡和选择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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