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高勇律师
高勇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960人
专家导读 1、吸收公众存款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2、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3、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以及是否曾受过査处、行政处罚等;4、所吸收存款的存款人范围、身份及存款数额、去向等;等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证据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证据参见“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之“一、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证据”以及“二、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证据”的相关内容。

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多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要重点查明所谓的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冒用了其他单位的名义,是否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单位,单位设立后是否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犯罪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等。注意收集、审查和判断其犯罪行为所体现出的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方面的证据,以正确区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以委托理财等方式参与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吸收公众存款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2)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

(3)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以及是否曾受过査处、行政处罚等;

(4)所吸收存款的存款人范围、身份及存款数额、去向等;

(5)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联络、分工及共同犯意下实施的行为。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手段、数额、损失情况等。

3.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金融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实行为人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行为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属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

(2)作案工具、吸收存款说明书、广告、宣传单,会议记录、账册、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邮件、短信、微信、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数额、去向和存款人范围、身份等。

(二)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证明单位犯本罪的主观故意时,还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收取的存款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主、客观方面的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金融活动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存款,也就是行为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吸收本单位人员的存款,如内部集资的行为,就不构成本罪;或者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各类商业银行以及城乡(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及任何其他非授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个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然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此无须特别证据予以证实。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

2.采用何种方式、手段、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如高利息、高回报、集资等;

3.是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及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是否伪造或假冒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等;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去向;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详细经过;

6.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否曾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处罚时间、种类、罚款金额等。

(二)被害人陈述

证实被非法吸收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及造成财产损失结果等。

(三)证人证言

1.知情人证言。证实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情况;

2.参与存款公众的证言。证实参与存款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与案件有关的情节;

3.经办人证言。证实经办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额、款的去向等;

4.单位犯罪的,还要收集单位有关人员的证言;

5.侦查人员的证言。证实发案及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6.侦查活动的见证人和鉴定人证言。证实见证及鉴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书证

包括存款凭证、记账凭证、转账凭证、票据、账簿、广告、说明书、宣传单、利率计算表、银行存単等。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数额、去向及过程等。

(五)物证

包括作案工具、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购买的财物等。

(六)鉴定意见

包括文检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及估价鉴定意见等,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单位的经营状况、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给公众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包括现场和物证的勘查图、照片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未兑付额或其他损失情况等。

(九)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

1.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及有关物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以确认犯罪现场;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情况;

4.起赃笔录、收缴笔录、退赃笔录,证实查获、收缴及返赃的有关情况;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

6.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认定书,证明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7.有关情况说明。证实案件客观方面的其他有关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构成本罪共犯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主观方面的证据

1.书证及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单位与相关单位具有关联关系的文件、协议等;犯罪嫌疑单位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决议、记录、纪要等文件;犯罪嫌疑单位之间下达或接受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指令、计划、相关报表等文件;各类委托理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件;相关电子数据证据材料。

2.证人证言。包括关于犯罪嫌疑单位之间关系以及犯罪嫌疑单位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有关知情人员、经办人员、主要负责人等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授意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犯罪嫌疑单位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过程中的指示、讲话以及授意制作、审核、审定、签发的犯罪嫌疑单位业务流程文书、文件等有关内容。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实犯罪嫌疑单位与相关单位具有的关联关系,犯罪嫌疑单位之间下达或接受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指令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单位为从事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作出的决议、决策、记录等主要内容;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违法、违规性的认知程度;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动机、目的等。

4.其他有助于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或明知自己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心态。

(二)客观方面的证据

1.书证。包括:相关单位向犯罪嫌疑单位下达的业务计划指标、业务流程、考核办法;犯罪嫌疑单位制定、下达或上报的业务流程(含犯罪嫌疑单位内部各工作部门之间关系)、业务指标、考核奖惩办法、业务培训、业务完成情况通报、调拨业务资金单证、工作制度、会议通知、业务统计报表等文件、记录、批文及报表等;相关单位向犯罪嫌疑单位或犯罪嫌疑单位之间选派、委派、任命人员等有关文件;犯罪嫌疑单位从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犯罪嫌疑单位规定业务总体流程的文件、各犯罪嫌疑人签发、审定、复核的统计表格、通报、考核办法、业务流程、会议通知、有关业务费用等文件、记录、批文等电子(电脑或其他存储媒介上的)数据证据材料;在单位会议上讲话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单位工作人员对各犯罪嫌疑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各工作部门之间关系的证实;犯罪嫌疑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组织的会议,业务指标的下达、考核、督促,业务员的培训等证明系单位行为的证实;客户的证言等。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包括:对各犯罪嫌疑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的供述;对犯罪嫌疑单位组织的会议,业务指标的下达、考核、督促,业务员的培训等证明系单位行为内容的供述等。

金融活动表现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也表现为量化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扰乱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化的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的说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正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7.6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1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证据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4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1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1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8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2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16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1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7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7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2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4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2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3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非法吸存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
非法吸存就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只要只要个人吸收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是单位吸收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三十户以上的,那么就可以按此罪来进行处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怎样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律师回复] 最容易被认定的一点: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相关法律规定如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令24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7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怎样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律师回复] 最容易被认定的一点: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相关法律规定如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令24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怎样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律师回复] 最容易被认定的一点: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相关法律规定如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令24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是什么
1、吸收公众存款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2、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3、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以及是否曾受过査处、行政处罚等;4、所吸收存款的存款人范围、身份及存款数额、去向等;等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最容易被认定的一点: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相关法律规定如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令24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7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经济犯罪辩护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证据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