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大病医疗费用不一定由统筹基金支付,诸如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但是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2、常见重大医疗疾病的范围
(1)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3)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二、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的支付规定
《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公民在缴纳医疗保险之后,可以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的待遇包括公民到医院就医之后,可以报销一部分的医疗费。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若公民患的是严重疾病,则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