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代理行原则上是不合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社保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障性:保障劳动着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
2、法定性: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
3、互动性: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补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三、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事实上,虽然社保业务代理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除了用人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缴纳社保费之外,部分自由职业者也委托代理机构缴纳生育保险或者是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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