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明确了四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分别是: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伪基站发诈骗短信是属于扰乱了无线电通讯管理,从而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必定就会承担刑事的责任,在处罚时也会按犯罪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决, 一般轻者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七年以的有期徒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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