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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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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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四川省并没有出台过《社会保险条例》这样的法律制度,但是四川省针对生育保险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根据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以后,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还有做计划生育的手术费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川省社会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一、四川省社会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四川省没有出台过《社会保险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一条 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公司不交生育保险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是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方人民政府针对社会保险所出台的一些地方法规跟国家大法肯定是吻合的,比如生育保险,不管在四川还是其他省份,以个人名义都无法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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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自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一般应与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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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和退养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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