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分三个具体的情形进行说明
1、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欠缴相应的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险金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关于费用征缴的争议,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此类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不作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如何解决或者与其他部门之间如何分工,各地做法不一。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但欠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则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原因各种各样,如因为历史原因导致应缴未缴;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而故意未缴纳,更有甚者以为劳动者交纳意外险等商业险来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并不能减少用工成本,反而在发生争议时会额外支出经济补偿金等。
而且交纳商业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用人单位强迫或者员工自愿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同时注明后果由劳动者承担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存在风险的,跟第二种情形的区别在于可能就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的金额上有差异,从司法判例来看,有的法院认为在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后主张大额的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根据各自过错,判决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或者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这种情况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进行补办,另一种是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进行补办。在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补办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的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社保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法作出处理;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作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如果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已经无法补办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医疗等而造成的损失。
3、需要单独论述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属于法定的义务,在实践中产生大量的因为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隐患极大。同时,作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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