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需要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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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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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里面需要涉及的内容主要就是有:纳税人基本信息;详细的单位社保号;应缴纳的费用;税务机关受理人;具体的在职人数等。所以在写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的时候,一定要写详细了。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需要有什么内容

一、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需要有什么内容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主要包含纳税人基本信息、详细的单位社保号、险种项目、应缴纳的费用、并对单位和个人作出划分、具体的在职人数、税务机关受理人、增员、减员人数等,并对参保单位作出了声明。

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费款所属期: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社保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

项目工资薪金应缴费工资险种项目计费率(%)应缴费额小计

人数参保人数:收入总额:薪金总额:

单位个人

在职人数

退休人数

总人数合计缴费金额

增员人数: 减员人数: 增减员记录数: 申报记录数:

参保单位声明:该缴费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填报,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税务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每月办理申报、缴费时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生育保险主要特点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民法典》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缴纳。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请表主要涉及申请人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并丢具体费用作出明示。除此之外,当地社保缴纳费用主要根据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个人身份进行变动。实际的保险登记和保险费用缴纳以实际情况为准。

员工在进入公司工作的时候,公司都会帮忙购买一个社保,这个时候的社保缴费都是公司出一大半,然后剩余的部分就会在员工的工资里面进行扣除,这个时候缴纳的社保对日后的生活都会提供很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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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则更加明确界定,对排除范围也作出了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由此可见,国家明文规定,单位必须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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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了份新工作,在我去上班的时候,单位让我填一份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请问池州市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怎么填写呢?
[律师回复]
1、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2、 单位名称: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全称并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 姓名(必录指标):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4、 公民身份号码(必录指标):本市城镇或农村户口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人员,原则上应填写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如无法提供18位的号码,可填写原15位号码。
  
5、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与公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此三项指标均为必录指标。
  
6、 缴费人员类别(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本市城镇职工 6-退职人员
  2-外埠城镇职工 7-离休人员
  3-本市农村劳动力 8-非缴费人员
  4-外埠农村劳动力 9-其他人员
  5-退休人员
  
7、 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1-在职;12-在职长期驻外;14在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1-退休;22-退休异地安置;23-退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4-退休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5-退职;26-退职异地安置;31-离休;91-其他人员(其他略)
  
8、 上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必录指标):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9、 出生地: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10、 婚姻状况:原则上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按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5-其他
  1
1、 户口性质: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城镇(非农业户口) 2-农村(农业户口)
  1
2、 文化程度(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1-博士;12-硕士;21-大学;31-大专;40-中专;50-技校;61-高中
  62-职高;70-初中;80-小学;90-文盲或半文盲
  1
3、 个人身份: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工人; 2-农民; 3-大学生; 4-干部; 5-国家公务员;
  6-现役军人;7-无业人员; 8-职员; 9其他
  1
4、 参加工作日期:以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可以证明的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日期为准。
  1
5、 行政职务(必录指标):国家机关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员不填写此项。(略)
  1
6、 专业技术职务:依据参保人员目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正高级技术职务 3-中级技术职务
  2-副高级技术职务 4-初级技术职务
  注:参保人员在手工填写时,此数据项可依照以下简称方式填写中文内容:
  1-正高级 2-副高级 3-中级 4-初级。
  1
7、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工人技术等级):依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2-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5-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注:参保人员在手工填写时,此数据项可依照以下简称方式填写中文内容,如: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简称国家一级
  1
8、 离退休日期(必录指标):以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劳动或人事部门正式批准的离退休日期为准。
  1
9、 离退休人员类别(必录指标):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1- 离休;2-退休;3-退职;4-因病提前退休;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6-工伤退休;
  7-非工残提前退休;8-退养;9-其他提前退休;10-按破产政策提前退休人员
  20、 户口所在区县街镇乡名称: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2
1、 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2
2、 居住地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2
3、 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
  2
4、 参保人电话:如实填写。
  2
5、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填写参保人员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2
6、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两种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定点专科医院和定点中医医院不在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范围内(不用选,但可以报销医药费)。
  2
7、 异地安置日期:仅限于异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及长期派往外地的参保人员填写。
  2
8、 异地医院全称、异地医院地址、异地医院邮政编码、异地医院联系电话:仅限于安置的退休、
  2
9、 退职、离休、离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及长期派往外地的参保人员填写。
  30、 照片: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背面写名字)。
  3
1、 其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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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过录表的办理内容是什么
社保过录表就是补缴社保费的记载表,可以通过办理社保获得社保过录表的具体信息,个人要办理社保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以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二是以单位方式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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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不需要缴纳社保的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如果公司法人代表不是本公司的职工或劳动者时,公司法人代表不必要在本公司缴纳社保。

二,如果公司法人代表工作在其他单位,也可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无需再在本公司缴纳社保。
相关阅读:什么是社会保险
(一)社保含义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主要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
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以上讨论的是公司法人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者是普通员工,都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这个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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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社会保险缴纳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他有一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2]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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