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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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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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确权官司被告不出庭,那么此时就无法对案件情况查明,但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在开庭过程中可能对出现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所以被告不出庭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房屋确权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一、房屋确权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起诉后,被告不出庭的,法院会区分不同的情况。视不同的情况,法院要么是缺席判决,要么是延期开庭审理,要么是中止诉讼,要么是终结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终结诉讼的情形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综上所述,被告不出席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可能会延期开庭,且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才会有可能进行缺席判决,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就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必须要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开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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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后,被告不出庭的,会区分不同的情况。视不同的情况,要么是缺席判决,要么是延期开庭审理,要么是中止诉讼,要么是终结诉讼。
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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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面提供一份与此类似的案例,判决书。供你参考: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法官: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  原告刘柳菁,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西湖65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郑建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田厝61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锦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柳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柳菁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4月8日生育男孩郑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感情。原告为了尽快结束不幸的婚姻与被告离婚,迫于无奈原告求全于被告的条件,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被告有意剥夺原告的探望权和与儿子郑怡的母爱,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第五条条款无效并要求每月探视男孩郑怡两次。  被告郑建清辩称: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无承担男孩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责任,原告自己表示自愿放弃孩子的探视权。所以被告以二万元的人民币和一两黄金作为补偿原告,且当时由司法部门见证。现原告无理要求一个月探视二次,对子女的成长也不利。要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2009年12月21日原告诉讼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
第五条“女方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待十八周岁时,母子相认,在这期间,男方必须善待郑怡”的条款无效。要求每月探视孩子郑怡两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在子女成人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要求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原、被告在协议子女探视权时,被告有意剥夺了原告对子女在成人前的探视权利。协议时原告虽然是同意,但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实现其探视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原告思念其子女,作为亲生的母亲是人之常情,其要求合情合理又合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每个月探视二次,显的过于频繁,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可每个季度探视一次,探视的时间不应影响子女的学习,应选择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柳菁与被告郑建清双方对子女探视的协议无效;  
二、原告刘柳菁可每个季度探视子女一次至18周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郑建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王锦扬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佳声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二款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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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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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开庭被告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案件的开庭时间,通常情况下一宗诉讼案件的一个审理程序只开庭一次,当然也存在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需要
第二次开庭的情况。但是否判决离婚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
在实践中,离婚诉讼中的开庭时间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确定,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三个小时。

一,双方之间对于离婚意见是否一致;

二,双方之间的财产以及债务的分割是否存在异议;

三,双方之间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数额的承担是否存在异议;

四,双方之间证据的数量也决定庭审时间的长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无上述情形,则
第一次离婚诉讼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待第一次判决生效后,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后原告再次离婚,则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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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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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根据状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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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应当表明文书名称也即;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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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是民事状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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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二,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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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事论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能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二,依理要能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
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应当切合诉讼请求,几部分内容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而不能相互脱节,前后矛盾。
3、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三点:

一,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要符合法律规定;

二,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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