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刑事案件批捕了还能捞出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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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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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刑事案件被批捕之后是不会放出来的,公安机关需要履行逮捕的程序,逮捕之后,说明检察院已经认定涉嫌犯罪,但是在进行判决前都是有机会进行取保候审的,只需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了。

如果刑事案件批捕了还能捞出来吗

一、如果刑事案件批捕了还能捞出来吗

一般情况下被批捕之后是不会放出来的,检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机关履行逮捕程序。如果已经逮捕,说明检察院已经认定涉嫌犯罪,是很难再放出来的。此时检察院需要经过审查起诉,若审查起诉通过,则会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审判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罚。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样人可以先出来,同时由办案单位将结果报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释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批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被批捕之后都是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了,这个时候是很难再放出来的,只能说果有重大疾病或者是孕妇,那么有可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有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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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犯罪嫌疑人
无论是“捕前辩护”还是“捕后辩护”,会见犯罪嫌疑人都应该摆在第一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则是完成相应的代理手续,例如让犯罪嫌疑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按指模;二则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第一手材料”。律师要问犯罪嫌疑人三个问题,即 “办案机关问了你什么”、“你回答了什么”、“你觉得自己是否有罪”。一般情况下,律师不需要问“你做了什么”,律师没有义务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除非犯罪嫌疑人明确认罪。此外,律师应该详细询问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及时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并建议犯罪嫌疑人注意。
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就应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向他解释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构成重罪、哪种情况下构成轻罪。律师不能冒着“作伪证”的法律风险告诉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回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此后的询问,但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普法”,要求他们“实事求是”——是你做的不要隐瞒,不是你做的不要蒙冤。
3、约见办案人员
律师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应该立即约见办案人员。律师约见办案人员,一则是完成相应的手续,例如提交律师委托代理手续与函件;二则是向办案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律师约见办案人员,本身就是向办案机关表示本案有律师介入,提醒他们办案严格遵守程序。律师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既是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也是提醒办案人员注意案件可能存在无罪或轻罪的情形。不过,程序性的漏洞此时律师不易提出来,律师没有帮助侦查机关完善程序的义务。
4、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完成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约见办案人员任务后,应该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捕后辩护”的法律意见书针对的是批准逮捕后的案情,其目的是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意见影响侦查机关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方向。按照惯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案件必然会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就意味着此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事实无罪”或“事实轻罪”为主要阐述方向,除非“证据无罪”与“证据轻罪”属于侦查机关无法补充侦查到。许多律师过于急切,很容易通过法律意见书 “泄露律师辩护方向”,律师客观上沦为“第二侦查机员”。
5、申请取保候审
无论律师的取保候审是否有效,“捕后”都应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与三部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按照惯例,侦查机关会驳回律师的申请,毕竟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难以变更强制措施。不过,这种“申请取保候审”也是提醒侦查机关关注本案件,并了解侦查机关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6、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侦查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则律师应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说“捕前辩护”的重要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么“捕后辩护”的重要法律意见则是建议检察院不予羁押。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或存疑释放,却成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重要路径。律师应该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漏洞,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存在受害人,律师应该积极与被害人或其家属、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建议“刑事和解”,从而增加“不予羁押”的可能性,并为此后申请“不予起诉”或者缓刑判决做好准备。
7、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交了取保护审申请与羁押必要性申请如果都被驳回,这说明本案一定要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较大的可能性要判处实刑。此时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其目的在于影响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构成哪种罪刑、犯罪嫌疑人存在从重还是从轻情由、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作用与“先后顺序”,都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应该谈到的,也是律师重点关注的。能够说服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吸纳律师的一些意见,这已经是“有效辩护”的基础。
批准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依旧“大有可为”,并不是一些人误以为的此时律师辩护无法展开只能茫然等待着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固然,此时律师依旧不能看到卷宗,但律师可以借用犯规嫌疑人的眼睛去“阅读”他的供述、“审核”有他有关的鉴定意见、“记录”办案机关所关心的侦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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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近海捕捞量的增加,我国海洋资源十分紧张,很多海域都会实行禁渔期。可是一些不法作业船只,在禁渔期搞非法捕捞,大肆破坏海洋环境。对于这样行为,海事局会进行处罚,并且,公安机关会介入处理。那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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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同事因为牵涉到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处罚金,现在牵涉到以后事情,对这不太懂,请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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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怎么判刑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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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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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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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近海捕捞量的增加,我国海洋资源十分紧张,很多海域都会实行禁渔期。可是一些不法作业船只,在禁渔期搞非法捕捞,大肆破坏海洋环境。对于这样行为,海事局会进行处罚,并且,公安机关会介入处理。那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近海捕捞量的增加,我国海洋资源十分紧张,很多海域都会实行禁渔期。可是一些不法作业船只,在禁渔期搞非法捕捞,大肆破坏海洋环境。对于这样行为,海事局会进行处罚,并且,公安机关会介入处理。那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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