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通知去认罪认罚后做什么?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在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切实开展量刑协商工作,保证量刑建议依法体现从宽、适当,并在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书面签署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应《起诉书》载明的内容认定其犯罪事实,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予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将重新作出量刑建议。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要写明哪些事项?
《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适当调整量刑幅度。具体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综上所述,对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于认罪认罚制度,检察院在办案的时候,如通知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应当在检察院办案人员监督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由代理律师签字。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参考具结书中的内容,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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