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认罪认罚书签署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派出所认罪认罚书签署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审判量刑的时候可以适当减轻刑事处罚的强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所以公安部门会让案件嫌疑人自己先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因为国家专门出台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制度,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资格在自身证据还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就让犯罪嫌疑人先认罪认罚的,不过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为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二、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刑事处罚和强制措施,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惩罚,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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