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费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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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执行费并不是固定的,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超过1万元,执行费是50元,超过1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交执行费,以此类推,夫妻共同财产越多,执行费就越高。
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费是多少

一、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费是多少?

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费不是固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婚姻财产纠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 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财产纠纷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对方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的,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强制执行的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如果还没有法院判决书,对婚姻财产纠纷,应该先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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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立案后怎么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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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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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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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法院是怎么处理婚姻财产纠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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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财产纠纷如何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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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期间,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纠纷期间,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财产权利所有人以登记为准,所以在全国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当中,如果在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偷偷的将房产转让交易,在行政手续上是没有障碍的,完全可以实现。而对于不知情的配偶这一方,就会面临很糟糕,很被动的状况。常常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知道家中的房产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了。这是很多当事人的一种担忧,所以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期间,如果能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将对方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人民进行冻结,可能就在相当的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在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私自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这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办法,如果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只能在对所得款项分割时,给私自转移的一方予以惩罚即少分或不分;但有时候对部分当事人来说,拥有资产比拥有金钱显得更重要,如果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的共有资产,损失对另一方来说无疑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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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期间,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在工作当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家庭当中的某一方向我们求助,虽然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但是房产证去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财产权利所有人以登记为准,所以在全国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当中,如果在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偷偷的将房产转让交易,在行政手续上是没有障碍的,完全可以实现。而对于不知情的配偶这一方,就会面临很糟糕,很被动的状况。常常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知道家中的房产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了。这是很多当事人的一种担忧,所以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期间,如果能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将对方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人民进行冻结,可能就在相当的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在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私自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然而,这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办法,如果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只能在对所得款项分割时,给私自转移的一方予以惩罚即少分或不分;但有时候对部分当事人来说,拥有资产比拥有金钱显得更重要,如果一方私自转移、变卖了夫妻的共有资产,损失对另一方来说无疑将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建议:在婚姻纠纷期间,如果夫或妻一方有可能转移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最好向人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如果一审不予判决离婚的,申请财产保全的这笔钱就可能“打水漂”了,可能会白白花掉几千元钱,因此,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有破财的心理准备。
婚姻财产纠纷立案后该怎么样撤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财产纠纷立案后该怎么样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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