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没有规定具体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申请人:某某
地址:某某地点
邮编:1234
电话:12345
申请事项
为涉嫌某某的犯罪嫌疑人某某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某某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看押在某某看守所内。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某某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要求,为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嫌疑人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请求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某市区人某某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拘留某某的相关事实,同时还需要写明进行取保候审的相关原因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承诺,保证人需要随时向执行机关提供嫌疑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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