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措施、支付违约金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未约定违约金的也需要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来进行认定,涉及到一方存在建筑工程合同违约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处理,具体情况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1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2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3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6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3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6****64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5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0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2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5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8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2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5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泰州152****961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2****837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924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建筑工程质量约定责任担当?
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一包工头承接了本市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让我们提供担保,我想问一下建设工程项目履约担保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担保形式
  
1.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书
  
3.履约保证金
  
4.同业担保(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
  ◆在保修期内,工程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预留保留金的方式。
  
二、具体要求
  
(一)银行履约保函
  
1.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2.有条件的保函,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
  
3.无条件的保函。
  
(二)履约担保书
  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具履约担保书,当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该项目所实际花费的金额,但该金额必须在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之内。
  
(三)保留金
  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应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得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业主(工程师)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期满(或“缺陷责任期满”)时,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与规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1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建筑工程责任承担方式有什么
(一)返还财产;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二)修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我现在想要申请建筑工程索赔,不知道要怎么申请。想要问一下建筑工程行政责任索赔承担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索赔又根据不同的项目分为了好几种。
根据索赔的目的分类,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它的根本目的是减少经济损失,按是否可以进行费用索赔分为: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可原谅并且应予以补偿的工期延误、可原谅但不予以补偿的工期延误。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常见的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网络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程序化计算方法等。经济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索赔的处理分类又可以分为两种,单项索赔与综合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不仅如此,单项索赔是索赔有效性的保证,它是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同时,按索赔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类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和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是向业主提工程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即“反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人协商解决。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人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2、索赔的处理
索赔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相对与我国工程建设中其它环节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无论是工程承包公司还是从事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或咨询监理公司在索赔管理方面经验并不成熟,在索赔的预防、分析、计算方法上还缺少共识。所以,我们应该及时掌握索赔的处理程序,便于工程索赔的顺利进行。但是工程索赔一定要讲究原则,按我的理解,工程索赔应该有三个原则,按合同为依旧;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矩才能讲究正确的办法。
工程索赔的程序简化来说分为五步:
①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
②索赔方在规定的时效内提交索赔报告;
③被索赔方审核索赔报告;
④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⑤被索赔方批准索赔索赔报告。
具体来说,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同时在法律上,工程索赔也有具体的规范。比如《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索赔中的具体程序。
9.1
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
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工程项目中的索赔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中国工程界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比较淡薄。随着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索赔问题也频频出现,承包商如何在索赔过程中掌握索赔的处理程序尤为重要。
3、索赔的类型及处理办法
在前文中说到工程索赔按照不同的项目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是工程索赔的分类是有原因性的。任何索赔都是逐渐形成的,对于一项工程合同的执行、由于业主和承包商方人员众多,而各自对合同文件、图纸及其施工的技术要求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会导致分歧。另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信件和会议记录等,这些文件的措辞不当,图纸错误和修改变更。以至于自相矛盾,或者可以做成不同的解释。再加上自然条件和环境变化以及人为干扰,使得工程必然受到影响,以及在支付款项上的差距(包括计量、计算和实际付款等方面的差距),也会导致分歧。所有这些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展开而暴露出来,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
由于合同文件自身的缺陷的原因,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工程的变更等原因还可以将工程索赔按索赔的合同依据进行分类,并且这种分类是国际工程承包届所众所周知的。
1.合同规定的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解释商被称为明示条款,或称为明文条款。
总之,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示条款的,这种索赔都属于合同规定的索赔。这种索赔一般不容易发生争端,办起来比较容易。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亦被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是可以根据合同条件某些条款的含义、法律法规、工程惯例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利。这种合同中没有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者称为“隐含条款”。
默示条款为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开辟了道路。例如在一些工程合同条件中,对于外汇汇率变化给承包商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无明示条款的规定。但是由于承包商确实受到了汇率变化的损失,有些汇率变化与工程所在国政府的外汇政策有关,按照国际工程实践惯例,这个风险应由业主来承担。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办理起来就要比合同规定的索赔难度大,因此,有经验的承包商会把默示条款明示化,比如把汇率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来承担这样的条款写入合同文件,这样索赔的工作更容易展开。
3.道义索赔
所谓道义索赔,是通情达理的业主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的损失,出于善良意愿,同意给承包商适当补偿,孙然承包商找不到相关的合同和法律依据。道义索赔俗称为“通融索赔”和“优惠索赔”,是施工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在工程承包界是有理可循的。承包商必须能够按合同规定优质地完成工程,才有可能索赔成功,否则道义索赔是不现实的。
同时索赔也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我们首先要明白索赔的现实意义,索赔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是合同双方的权利,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最终成本。将处理方式分为4条:
1. 应以合同为依据, 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
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超出了我们预想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业主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工程的全面展开时期,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对变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部分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所应赔付的应该只是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的工效降低费。
2.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2001)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3..应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4.应在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这就要求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四、索赔的技巧
组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内容及形式比较多。正因为内容及形式较多,且参建各方利益不同,往往使工程参建各方,对索赔事件的合同理解存在分歧,影响合同索赔的管理,但无论何种理解,其基本立足点应是在法律精神的框架下的合法的理解,这种理解的本身是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因此合同索赔的管理过程中,是需要技巧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1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爸承包了一建筑工程,本来约定好了今年年底可以完工,但是由于其中出了点意外,工期可能会延期到明年2月,现在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咨询下西宁律师建筑工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因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履行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从立法的角度,应当鼓励和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2)采取补救措施。所谓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为违约一般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赔偿损失是守约者避免损失的有效方式。(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几种,包括继续履行,确保工程施工顺进行,停止违约行为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发生违约,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一般承担建筑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几种
承担建筑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按照合同进行履行义务,或者通过一系列的补救措施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索取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份合同,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
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以上就是关于那个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方面的内容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1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二、独立承包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1、招标发包
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招标发包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建筑工程的发包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招投标可以发挥两个积极作用:建设单位可以避免或减轻发包工程的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工期、质量与投资;可以促使承包人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主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进行,只有那些不宜于招标投标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或施工条件特殊的工程,才采用直接发包(即委托)的方式。
具体的适用招标发包的工程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附则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直接发包
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机制。我国只有少数不适用招标发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发包。这些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
(2)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发包,发包人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加建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一般来说,这个建筑加建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以违约责任为前提继续履行、采取补救的措施、按照对方实际损失来赔偿、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等等。当然这是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