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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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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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措施、支付违约金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未约定违约金的也需要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来进行认定,涉及到一方存在建筑工程合同违约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处理,具体情况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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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担保形式
  
1.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书
  
3.履约保证金
  
4.同业担保(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
  ◆在保修期内,工程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预留保留金的方式。
  
二、具体要求
  
(一)银行履约保函
  
1.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2.有条件的保函,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
  
3.无条件的保函。
  
(二)履约担保书
  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具履约担保书,当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该项目所实际花费的金额,但该金额必须在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之内。
  
(三)保留金
  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应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得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业主(工程师)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期满(或“缺陷责任期满”)时,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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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约定责任担当?
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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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现在想要申请建筑工程索赔,不知道要怎么申请。想要问一下建筑工程行政责任索赔承担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索赔又根据不同的项目分为了好几种。
根据索赔的目的分类,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它的根本目的是减少经济损失,按是否可以进行费用索赔分为: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可原谅并且应予以补偿的工期延误、可原谅但不予以补偿的工期延误。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常见的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网络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程序化计算方法等。经济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索赔的处理分类又可以分为两种,单项索赔与综合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不仅如此,单项索赔是索赔有效性的保证,它是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同时,按索赔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分类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和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是向业主提工程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即“反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人协商解决。承包人同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人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2、索赔的处理
索赔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相对与我国工程建设中其它环节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无论是工程承包公司还是从事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或咨询监理公司在索赔管理方面经验并不成熟,在索赔的预防、分析、计算方法上还缺少共识。所以,我们应该及时掌握索赔的处理程序,便于工程索赔的顺利进行。但是工程索赔一定要讲究原则,按我的理解,工程索赔应该有三个原则,按合同为依旧;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矩才能讲究正确的办法。
工程索赔的程序简化来说分为五步:
①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
②索赔方在规定的时效内提交索赔报告;
③被索赔方审核索赔报告;
④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⑤被索赔方批准索赔索赔报告。
具体来说,索赔方确立索赔事项,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同时在法律上,工程索赔也有具体的规范。比如《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索赔中的具体程序。
9.1
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
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工程项目中的索赔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中国工程界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比较淡薄。随着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索赔问题也频频出现,承包商如何在索赔过程中掌握索赔的处理程序尤为重要。
3、索赔的类型及处理办法
在前文中说到工程索赔按照不同的项目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是工程索赔的分类是有原因性的。任何索赔都是逐渐形成的,对于一项工程合同的执行、由于业主和承包商方人员众多,而各自对合同文件、图纸及其施工的技术要求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而会导致分歧。另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信件和会议记录等,这些文件的措辞不当,图纸错误和修改变更。以至于自相矛盾,或者可以做成不同的解释。再加上自然条件和环境变化以及人为干扰,使得工程必然受到影响,以及在支付款项上的差距(包括计量、计算和实际付款等方面的差距),也会导致分歧。所有这些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展开而暴露出来,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
由于合同文件自身的缺陷的原因,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工程的变更等原因还可以将工程索赔按索赔的合同依据进行分类,并且这种分类是国际工程承包届所众所周知的。
1.合同规定的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解释商被称为明示条款,或称为明文条款。
总之,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示条款的,这种索赔都属于合同规定的索赔。这种索赔一般不容易发生争端,办起来比较容易。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亦被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是可以根据合同条件某些条款的含义、法律法规、工程惯例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利。这种合同中没有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者称为“隐含条款”。
默示条款为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开辟了道路。例如在一些工程合同条件中,对于外汇汇率变化给承包商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无明示条款的规定。但是由于承包商确实受到了汇率变化的损失,有些汇率变化与工程所在国政府的外汇政策有关,按照国际工程实践惯例,这个风险应由业主来承担。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办理起来就要比合同规定的索赔难度大,因此,有经验的承包商会把默示条款明示化,比如把汇率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来承担这样的条款写入合同文件,这样索赔的工作更容易展开。
3.道义索赔
所谓道义索赔,是通情达理的业主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的损失,出于善良意愿,同意给承包商适当补偿,孙然承包商找不到相关的合同和法律依据。道义索赔俗称为“通融索赔”和“优惠索赔”,是施工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在工程承包界是有理可循的。承包商必须能够按合同规定优质地完成工程,才有可能索赔成功,否则道义索赔是不现实的。
同时索赔也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我们首先要明白索赔的现实意义,索赔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是合同双方的权利,索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最终成本。将处理方式分为4条:
1. 应以合同为依据, 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
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超出了我们预想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业主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工程的全面展开时期,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对变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部分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所应赔付的应该只是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的工效降低费。
2.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2001)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3..应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4.应在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这就要求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四、索赔的技巧
组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内容及形式比较多。正因为内容及形式较多,且参建各方利益不同,往往使工程参建各方,对索赔事件的合同理解存在分歧,影响合同索赔的管理,但无论何种理解,其基本立足点应是在法律精神的框架下的合法的理解,这种理解的本身是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因此合同索赔的管理过程中,是需要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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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承担建筑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几种
承担建筑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按照合同进行履行义务,或者通过一系列的补救措施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索取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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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份合同,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
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以上就是关于那个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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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几种,包括继续履行,确保工程施工顺进行,停止违约行为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发生违约,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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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支付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因为建筑工程需要的工人专业能力不需要很强,很多没有知识的人都可以做,所以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作建筑工程的。在工程完成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支付工程款的,那么工程款应该怎么支付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工程款的内容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款申请流程 1、施工单位向工程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印章)。 2、现场工程师核实本次请款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质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工程部经理核实工程质量和数量并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预算专员提交电子版的结算书(广联达软件),同时提供相应的设计变更、与工程造价相关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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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加建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一般来说,这个建筑加建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以违约责任为前提继续履行、采取补救的措施、按照对方实际损失来赔偿、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等等。当然这是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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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业)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方式还可划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种方式。
(2)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
(3)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可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4)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可分为:计划分配;投标竞争;委托(协商)承包和指令承包。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
一般多采用技术设计招标或施工图设计招标,不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招标,而是由中标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任务。
可以采用设计全过程总发包的一次性招标,也可以选择分单项或分专业的设计任务发包招标。
可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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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建筑工程工作,我们负责人是我哥哥,我想询问一下,关于建筑工程履约担保风险有多大?
[律师回复] 认识到履约保函将会带给承包人的风险,那么如何防范风险则成为每个承包人认真思考的问题。履约保函不仅仅是一个文件,也不仅仅是一笔钱,它是建筑施工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合同履行过程中每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涉及到履约保函。因此承包人主动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自身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是履约保函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合同谈判过程中积极主张权利
  由于建筑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往往使承包人的地位处于劣势,这种劣势使得他们不敢和发包人“讨价还价”。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是应该的,因为《招标投标法》有相关规定。但在保函形式问题上承包人应该主动与发包人协商,进行“讨价还价”,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无条件保函,承包人选择附条件的保函更利于对自己的保护,同时也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如果双方协议采用附条件保函形式,承包人必须将条件明确在合同中,如“发包人在索赔保函的同时,应出具承包商违约的证据”,甚至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等。但对于发包人坚持采用无条件保函形式时,就需要承包人拿出合法的依据使发包人接受自己的主张。如2005年辽宁省建设厅制定的《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那么在辽宁省内建设工程应该执行该《办法》,因此,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应该是有条件的。如果是国际工程项目,按《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第10.3条规定,“雇主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此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也可证明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应该是有条件的。
  
(二)依据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
  应该说履约保函的风险源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点应该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发生。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5.2条规定了三类承包人违约情况: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达不到合同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违约。本文不从工程技术管理角度研究承包人如何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而从律师角度提出承包人进行合同风险控制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承包人应养成用书面形式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交流的习惯。因为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避免口头约定,尤其涉及图纸、设计变更发放记录及每周的工程例会纪要,更是证明工期、工程量、合同价款变更的有效证据。
其次所有涉及书面的文件必须履行签字确认程序。这里包含两个注意的问题,一是签字的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其他人签字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二是签写的时间必须是事件发生当时的时间,而不是签字当天的时间,这一点很重要。第三承包人必须熟记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限制,并认真执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多条款规定了时间,例如第36.2条关于索赔:“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这些条款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而条款规定的时限又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约束,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的时限行使权利,那么将承担放弃权利的后果。
  
(三)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
  除非承包人严重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一般不会采用索赔履约保函的极端手段。在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为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情况尤其如此。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一方没有违约。此时,承包人应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我们曾代理过一个履约保函索赔案件;发包人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前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通知书”,没有附任何索赔依据。而恰恰该保函是无条件的,银行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就必须付款。我们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
然后起诉发包人,解决合同违约争议,有效保护了我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
  当发包人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轻率地索赔保函,或出于其它目的恶意索赔一个无条件保函时,按某些国家的法律,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来阻止担保人对保函进行赔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仍需法律进一步完善。当然要达到这一目的,承包人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使法庭信服发包人索赔保函的行为是滥用权力或出于不良动机,否则,法庭不会轻易支持承包人的诉求
以上是工程履约担保风险。
建筑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设计、内容和组织形式、设计。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1.建设,责令改正,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施工: (一)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设计、程序、 (十)项规定的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施工、设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勘察;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待意见一致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施工。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施工,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施工。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勘察、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九)、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勘察、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制定验收方案、施工、设计;2.审阅建设: (一)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4.对工程勘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对工程勘察。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三)、设计,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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