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施工合同不能进场施工算违约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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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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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了施工合同不能进场施工是否算违约,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件而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能进场属于违约行为的,那么就构成了违约的情况,如果未约定的则并不构成违约的行为。
签了施工合同不能进场施工算违约吗?

一、 签了施工合同不能进场施工算违约吗?

签了施工合同不能进场施工是否算违约要根据是否符合违约的条件而定,有关违约的责任是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而定的,对于违约责任条件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须有客观存在的违约事实,即债务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

(2)违约方主观上存有过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3)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了损失;

(4)违约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以上四项条件中,前两项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条件,后两项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件的,是可以根据实际的违约事项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和后果的还需要从严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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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未签合同先进场施工违法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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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们公司最近打算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我们对这方面的法律不太懂,想咨询一下律师建筑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
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
(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这属于承包方无法克服的情况,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因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建筑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处理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金额一般较大,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利润率较低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规定,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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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先进场施工是否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未签合同先进场施工是否违法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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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是做工地的,现在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被抓了,施工限仓打架斗殴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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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 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 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你好,我们施工队跟一家道路施工单位承包了一段道路,想要签订施工合同,请问有进场道路施工合同范本吗?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进场道路施工合同范本,希望能帮到你:
道路施工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现行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合作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王家湾居民安置小区道路工程项目,以单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管理:
乙方是甲方所属的专业工种人员,所有人员的日常工作都是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的,为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分项专业工种的管理作用,乙方在合同及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一切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项目管理制度附后)。
二、工程的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王家湾居民安置小区道路工程
施工地点: 王家湾居民安置小区
三、承包的形式: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本工程由乙方实行合同内容全部承包,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达到质量、进度要求。
四、工程承包的具体内容:
1、道路工程整平及碾压;
2、道路工程按设计宽度,10㎝碎石基层,20㎝厚30砼面层;
3、道路边雨水管、污水管及检查井土方开挖;
4、检查井每隔12米各砌筑一个雨水检查井和一个污水检查井;
5、道路边雨水管dn300,污水管dn400,预制钢筋砼管道安装;
6、道路施工后养护由乙方负责,道路伸缩切缝由甲方负责;
7、人行道平整(不含垫层、面砖);
8、其它未列项目如实际发生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工程价款:406000.00元(肆拾万零陆仟元整)。
六、施工工期
乙方同甲方订立施工协议后,应按照甲方的施工工期,严密组织施工,组织精干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如因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完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拟定开工时间为: 根据项目部要求
拟定竣工时间为: 按项目部规定
七、工程质量
1、该工程的质量等级为 合格 。
2、乙方应精心组织施工,精心管理,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甲方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乙方应积极配合,如工程质量连续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以及靠整改来达到质量等级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施工安全
乙方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同甲方签订专门安全合同,并落实到每个人,乙方对所有上岗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交底,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如果乙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疏忽,不听甲方安全管理,造成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负责给乙方施工人员配备安全用品(安全合同附后)。包括安全帽(费用乙方自负)
九、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管理是体现一个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标志,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的形象,乙方应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工完、场清、料尽,施工现场文明整洁,保证达到文明样板工地。
十、计划生育管理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所有施工的工人,必须持有关当地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计生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不得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对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未办计划生育证人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治安管理
乙方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治安教育,对施工人员的身份证进行审查,并将复印件每人一份报甲方备查,对来历不明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得使用,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检查,如乙方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管理,或在施工过程中打架斗殴所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工程款结算办法
1、按预算造价签订合同总价包干形式 。
2、预算总价未计价按现场签证办理调价计入结算总价中 。

三、工程款的支付办法
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结清,中途不付任何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管理交底。
2、甲方应履行合同中的条款。
3、甲方随时有权按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合同条款。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进行管理。
3、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建议。
4、甲方如不遵守合同,乙方有权上诉。

六、其它规定
如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或不履行合同,甲方不给乙方结算工程款,一切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达到管理的方便、及时有效,乙方第一责任人必须住在施工现场。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工程完工,尾款付清后自行失效。

八、其它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九、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请利川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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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施工前违约跟施工后违约区别是什么?
合同签订之后一般如果在施工之前违约的话,解决方式有这几种:双方协商解决、合同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但如果是在施工后违约话要看是哪一方的过错然后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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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承担的例外,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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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要求履行。”这里,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时,当然不可能再请求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的,对方会相信其不会再要求履行,从而产生需保护的合理信赖,保护的方式便是拒绝守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请求。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时,排除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除为了避免损害基本人权之外,主要是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中,包括监督履行的成本过高的类型,而履行费用过高则直接成为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的理由。二.违约责任中补救措施的限制此外,在各种补救措施之间,守约方可以选择,但也受有限制,《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金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里,对当事人选择的合理性要求,实际上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的司法控制,法官在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控制时,主要也是基于公平及效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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