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两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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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两方都要孩子的话,人民法院的法官会视孩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从原则上来说,如果是两岁以下的孩子,那么一般判给母亲抚养是比较常见。
夫妻离婚两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一、夫妻离婚两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一般来说,对于夫妻离婚两方都要孩子这个问题,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时,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是这样处理的:原则上,两岁以下的孩子判给母亲抚养。如果男方要求孩子抚养权,且能举证女方抚养孩子对孩子不利--例如女方吸毒,有传染病等,可以将孩子判给男方抚养。比较大的孩子,例如八岁以上,孩子已经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判还做抚养权的问题是,一般会当面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要求跟随其中一方,法院一般会按孩子的意见处理。

上述范围以外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文化程度、家庭其他成员情况等因素,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主要考虑点。如果一方要求抚养孩子,一般应举证说明自己一方抚养对孩子更有利,或者对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更不利。一般同等条件下,法院倾向于女孩判给母亲抚养,男孩判给父亲抚养。

二、多份离婚协议如何确定其效力

离婚本身就是一项艰巨的历程,往往是在反复讨价还价过程中最后达成一致的,因此,其间可能产生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在离婚登记机关务案的协议不一定是最后一份离婚协议。故离婚后,许多当事人又心觉不平,以其中的一份协议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这样的案例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首先,协议的效力首先要看协议中关于协议生效条件的约定,有些协议会约定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有些协议会约定签字即生效。其次,要看协议约定的内容是离婚,还是财产方面的约定,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效力也不相同。再次,如果各份协议均有效,但内容相抵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协议离婚方便快捷,但常常由于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实践中常常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诉讼实践中,协议离婚后引发诉讼的问题并不少见,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聘请律师,代为提供协议离婚咨询和起草离婚协议,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诉诸法院 .

夫妻离婚两方都要孩子怎么办是离婚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事,对此结论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两岁以下的一般判给女方,八周岁的就要考虑孩子个人意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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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孩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进行判决。我国的夫妻双方离婚的,在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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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双方对房改房有平等处理权
1、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2、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确定的原则是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分割时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是恰当的。分得的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

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

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二、关于房改房的继承规定:
关于房改售房对职工给予工龄折扣是否属于继承的财产问题。与前面的比较共性的问题不同,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实践中对此是否算作遗产曾一度有较多争议。最高院的解释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所购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可见,解决房改房继承问题的关键应为审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积蓄,由夫妻一方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尽管享受了其前妻(夫)的工龄折扣仍应作为其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
夫妻应当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应当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夫妻应当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
根据《民法通则》对共有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应当不分份额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此,《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可以参照如下方式进行。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2)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反对的,视为同意;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配偶有权否决该行为的效力;但此种否决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行为是经过夫妻协商的,或者夫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行使否决权;
(4)夫妻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的财产处理上有的决定权,无须和对方协商,其行为有效。 夫妻在家庭生活费用上应当如何负担?
家庭生活费用是指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运行及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主要有包括:维持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的费用;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的教育费用;在家事范围与第三人交往时所需的经济支出等。《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没有直接规定。而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扶养制度代替了家庭生活费用负担的问题,但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发生争议时,往往需要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专职从事家事劳动,婚后无所得或无个人财产,其完成的家事劳动应当作为家庭生活费用的一部分。
因此,相关立法应当尽快明确夫妻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并指明可以以家庭劳动来代替生活费用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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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个孩子离婚孩子归谁?
夫妻两个孩子离婚的孩子归谁应当根据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对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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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两个孩子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有两个小孩的话,按照夫妻双方一人抚养一个为原则判决。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就按照一人一个来判决,如果一方举证证明自己更合适抚养孩子并且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都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也会判决两个孩子都归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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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债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
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
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
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
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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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妻离婚两个孩子怎么判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有两个小孩的话,按照夫妻双方一人抚养一个为原则判决。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就按照一人一个来判决,如果一方举证证明自己更合适抚养孩子并且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都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也会判决两个孩子都归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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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可以向提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人民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应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
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有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本条是关于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惩治离婚时分割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措施主要有: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隐藏是指藏匿,不显露。转移是指改换原物的地方。变卖是指出售财产什物,换取现款。毁损是指损伤、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将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伪造债务是指夫妻本不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伪造证据证明负担,或者对债权人负担共同债务而夸大其数额。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是指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伪造的共同债务以后获得该共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企图依据客观的事实加以判断。
分割是指在判决离婚中于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对于共同财产判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少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获得比均等分割的份额少的财产。不分是指人民判决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该作出不同的解释:在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在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转让的共同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法律行为有效,的一方仅能够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变卖行为无效,的一方仍然可以请求分割被变卖的共同财产;在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的一方仅能够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一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下,的一方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共同财产,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
第一款的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规定,法律未予规定。在解释上应该适用,以惩罚加害的一方,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3、人民对于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一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罚款、拘留。
[适用须知]
适用本条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本条的责任属于特殊责任,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处分行为,该配偶一方应该对他方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原则上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隐藏”、“转移”、“伪造债务”的意图在于非法侵占共同财产中属于对方的份额,均构成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适用这些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2、第一款仅适用于判决离婚,
第二款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判决离婚。
3、“隐藏”、“转移”、“变卖”、“伪造债务”如属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应该“不分”,否则,应该“少分”。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分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名词解释]
1、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变更或消灭物。
2、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变更、限制或消灭对于物的权利。
3、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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