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离婚一方不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被告拒绝出庭怎么办?
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离婚诉讼,那么法院首先会将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期间中止离婚诉讼的进行。待公告期满后,被告人仍不出现,法院会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强调双方必须到场且知情,因此大部分法院会选择中止诉讼。
如果经法院的通知,被告人不愿出庭参与离婚诉讼,也不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那么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根据原告的诉求进行审判,此时则极大可能直接判离。
三、起诉离婚需要到哪个法院办手续?
诉讼离婚不是在任何地方的法院都可以提起的,法律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另一方起诉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夫妻长期感情不和的,有一方往往会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样,当事人应当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去法院起诉,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送达开庭通知书后,被告无故拒绝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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