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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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就已经废止了,在新的条例出来之后,旧的条例就已经废止,不再使用的,条例是随着时间不停改变的,只有有新的条例出现,旧的条例就发生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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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4条决定,废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六章 附则。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二、条例详情介绍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了本条例。

2、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就已经废止了,有新的条例和规制办法出现就会废止,如果没有的话这部暂行条例就会持续进行下去。新的出现之后,律被废止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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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目前依然有效。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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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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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说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有所改变,正好最近又要去买社会保险,所以可以给我说说这个条例吗?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如下:
  
(1)单位应当为你交这期间的养老保险,必要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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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企业破产法这一规定也可以看出,即使单位破产,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也要优先清偿。

  
(2)由于单位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如提出辞职),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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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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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废止
[律师回复] 一、《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废止。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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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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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有哪些新标准?
与此前的《工资条例》所不同的是,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相对单一,重点解决的是工资支付问题,其内容将涉及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依法破産时工资清偿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款项,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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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应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制订自己的奖惩条例。用人单位做的规章制度如果进行了公示的话,是有效的。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008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该条例的废止,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空间有所缩小。在处理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无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尚有部分规定,废止后,对职工亦有部分影响。企业在管理理念与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员工在企业需要遵守企业相应规章制度并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随着该条例废止,企业应当杜绝过去依靠行政手段、领导意志对员工进行管理的现象。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但部分企业一直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管理员工,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内部奖惩办法。该条例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持。该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深受影响。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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