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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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越界开采的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程度下,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时是需要对此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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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界开采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越界开采的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程度下,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非法采矿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开采矿石的话,需要对此进行处罚。比如说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第343条就明确规定,没有获得相关的采矿许可证,对此滥采滥伐需要按照非法采矿罪处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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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情况已经有所变化。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明确以“擅自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对《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第44条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而对与这两条一同适应原《刑法》第156条的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却没有作出规定。那么,《矿产资源法》中第40条的刑事责任还存在吗?是否能使用现《刑法》第252条(即修改前的156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来追究越界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随着《刑法》的修改,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已不复存在,《矿产资源法》修改时也不应以《刑法》第275条来代替原来的第156条。其理由是:1)、修订后的《刑法》没有对越界行为作出有罪规定;2)、越界采矿行为人的故意是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用于牟利 ,而非故意损毁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而不符合“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罪”的特征;3)、从实践看,越界采矿行为人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时,主管机关将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吊销后,若行为人继续采矿,已属无证采矿。此时,情节严重的,则可按“擅自采矿罪”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使违法行为得到制止,使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范畴。我认为:对于越界采矿者在给予相应的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后,越界采矿者所期望的利益已不复存在,对矿产资源所造成的破坏已有所补偿,为规范见,也为在实际工作中方便操作见,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矿产资源法》修订时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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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开采追究刑事责任吗?
越界开采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需要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矿难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发生矿难时很有可能造成采矿工人死亡,很多矿难是由于违规开采造成的,例如盲目追求利益越界开采矿资源等,这种行为都是要被严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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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非法采矿的方式,越界非法采矿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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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非法采矿的方式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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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越界非法采矿罪的形式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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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爸爸是一个局长,可是很多人都来找他办事,有些事都超过了践线,我想了解一下越界开采的刑事处罚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你咨询的个越界开采的刑事处罚是什么呢,下面是我们为你提供的如果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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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采矿移交公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越界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无证采矿、擅自侵入国家规划矿区等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均应立案追诉。 涉嫌犯罪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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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工地有开采手续,超越界开采,造成金额超过100万,现提起民事诉讼,应该是什么结果?
[律师回复] 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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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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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比值计量。按照国家限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最底层窗户)为准则。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限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限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得到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联盟具体的事实上情况来分析。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要求、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寓居稠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分别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分别,南方和北方的日照要求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怎样处置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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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偷偷运送他人越过国家的边境,不幸被抓了,我想请问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的境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运送”,主要是指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人我国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利用交通工具,如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偷越国(边)境的,也应当认为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数量是多人还是一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多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但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本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有本款规定的四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运送十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符合基本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船只沉没、车辆倾覆等事故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造成的国际影响十分恶劣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因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等各种原因,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者导致被运送人自伤、自杀等重伤、死亡后果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对边防、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阻挠干涉或者以杀害、伤害、损害名誉等相要挟,阻止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有本款犯罪行为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又有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同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本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运送行为的,应当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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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越层越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
对采矿权越层越界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不满意的受到处罚的当事人或者相关的机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完成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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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偷越国境罪的处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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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与罪的界限这两罪有着本罪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国(边)境。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出国(边)境,两罪从构成特征上看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行为,根据本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用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一般的伤害或轻伤害的行为或采用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如果行为人故意采用杀、伤方法抗拒检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杀、伤检查人员的、应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行并罚。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公司规模在缩小,工作量越来越大,工资越来越低,要换吗
[律师回复]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规模在缩小,工作量越来越大,工资越来越低,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者辞不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正常上班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属于劳动者违法,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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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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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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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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