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初指的是什么意思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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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初指的是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人民检察院审核是否给与起诉;人民法院进行排期开庭。如果对于刑事诉讼一审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高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刑初指的是什么意思吗?

一、刑初指的是什么意思吗?

刑初指的是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刑事案件一审程序一般包括五个阶段,具体有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审判。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二、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刑事诉讼的有效期: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至十年的,追诉期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是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就是五年;刑事诉讼最长的追诉时间是二十年。刑初就指的是刑事诉讼一审的程序。刑事诉讼最后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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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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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由于两个以上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发生指定管辖的条件,通常是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有争议。为什么会发生管辖争议呢?这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职责不清,对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权责不明确,无法按职能真正落实管辖。

二,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由于行政违法活动的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的,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门对谁实施管辖协商不成,也会出现管辖争议问题。

四,还必须指出,在目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些部门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不利的无人管,因而加剧了对行政违法案件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的矛盾。
对于出现了管辖权争议问题,各部门应当尽量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互谅互让,积极配合,相互支持,解决矛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的态度,努力协商解决。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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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管辖权转移)。
《高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22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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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指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做出一个具体的认定,当然这样的一种罪责行为的话,他不管是轻罪还是重罪,他都是属于一种入罪的方式,因为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没有经过具体的审判的活动的话,不能够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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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指什么意思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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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指定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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