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网络不当言论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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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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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网络不当言论包括哪些的这个问题,这里没有办法一一的进行概述,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对他人、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都属于不当言论。比如在网络平台上对他人进行侮辱,如果情节严重,将按照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网络不当言论包括哪些

一、一般网络不当言论包括哪些?

在网络上发表的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言论都属于不当言论,在这里无法一一概述,网络发布不当言论的处罚标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构成侮辱、诽谤罪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三、网络诈骗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而言之,网络平台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评论的时候要注意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比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一些严重影响国家形象的言论,就很有可能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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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但这不是共同犯罪,只是普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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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020。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风险,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包括电子版)等相关证据,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大多数是外地公司,收货时要留意查看票据的公章。如果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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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全面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最为重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额直接关系到权利人所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有效补偿。损害赔偿原则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之所在,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就具体赔偿范围与配额金额时所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民事侵权领域中,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上存在5种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全面赔偿原则也同样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之中,被有的学者称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面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其中,全面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指导原则。
不过,在实际判决中也有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4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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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赔偿原则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有非常直接的体现,如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002年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4至27条对该原则的适用作了具体解释。我国最高人民于2007年1月重申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严格侵权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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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讨论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  1.有条件的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三)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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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二)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三)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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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二)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三)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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