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只能在当地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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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并不是只能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刑事案件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而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有可能有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立案只能在当地吗

一、刑事案件立案只能在当地吗?

刑事案件立案不是只能在当地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具体由哪个部门来管辖,必须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像是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交通工具的始发地,目的地,途经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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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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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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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表现方式
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种:因给付而产生之下当得利与基于给付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对基于给付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情形上文已论述。在基于给付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中,其典型形式是因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使用他人财物。如非法使用他人的房屋,或租赁期限届满而对租赁物继续使用和收益等,均构成对他人财物的侵害,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同时,由于行为人从财物之上获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亦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2、非法出租他人财产并获得利益。它是指无租赁权或未经他人同意而出租他人财产,或在租赁关系消灭以后拒不返还租赁物,而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从而获得租金。非法出租他人财产,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由此获得的租金无法律上的根据,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3、非法处分他人财产并获得利益,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标的物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标的物的行为。如无处分权人将他人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时,受害人可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并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如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专利而获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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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案发地可以立案吗?
不在案发地不一定会立案。因为公安机关按规定一般只能管辖所属区域的案件,但如果出现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如一个人犯了多种罪,或是有多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或是接到报案的案件和其他犯罪有关联,那么可以和其他管辖区域的公安机关进行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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