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是否必须书面催收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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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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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这个物业纠纷是必须要这个书面催收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来看这个物业经过书面催缴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该条款中并没有规定物业必须先经过书面催缴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纠纷是否必须书面催收

一、物业纠纷是否必须书面催收

1、物业纠纷是必须要书面催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书面催交物业费直接起诉欠费业主,法院应该予以受理。这是民事诉讼法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有违约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负有交纳物业费义务的一方,在其没有履行交纳物业费的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合同法和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诉权的规定,当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书面催交物业费直接起诉欠费业主,法院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先向业主送达书面催收通知书,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坚持起诉的,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物业费,一方面可以提醒忘记交费的业主,同时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再次明确的告知业主,让业主在其知情权得以保障的前提下自愿的履行交费义务;另一方面可以给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提供充分协商的机会,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2、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

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服务合同为广大物业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所聘用的物业管理人员的薪资,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等。还有垃圾清理,公共区域花草植物的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二、关于物业纠纷的法律规定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这个产生物业纠纷的话最好还是要这个书面催收,因为这个物业经过书面催收的话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不过并没有规定物业必须先经过书面催缴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一般这个业主如果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的要提起诉讼的话,法院大多数都会建议调解,双方协商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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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涉无果后,找到供电管理部门,但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物业服务企业因其无工作证件而拒绝打开配电房的门。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之便,以停电方式威逼他,给其带来生活的极大不便,遂将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并向其赔礼道歉,减收一个月管理费,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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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①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②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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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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