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有哪些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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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宇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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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对单位行贿罪则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有哪些区别

一、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有哪些区别

一般来说,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界限在两个方面。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是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

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对单位行贿罪则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二、涉嫌单位行贿罪多少判刑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行贿罪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请托事由关系到公司的业务拓展、规模发展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贿是为了个人利益,体现了个人意志,即使将犯罪收益放在公司账户上也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或者仅是通过公司走账的形式,将犯罪收益转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仍应认定为行贿罪,而不是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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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的区别及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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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和受赠赠予有什么区别受贿与受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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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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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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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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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司法界分是怎样的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除了主体差异之外,在行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具有相似性,所以,主体的认定对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点却往往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一方面,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规定范围本来就已宽泛,虽然个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企业,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行为人所有的,都不是单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本身还是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经济成分和经营模式还较为复杂,单位成立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度分离,经营方式也多种多样。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区别和正确认定贿赂行为到底是个人实施还是单位实施。 一、特殊经营方式下单位行贿罪的界定 涉及单位行贿罪认定的几种特殊经营模式一般有: 1.借用单位名义。如一些个人建筑队不具备建筑资质或资质较低,不能参加项目投标,因而“挂靠”在某些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名下,由后者出面投标,待中标之后再转给这些个人经营,后者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 2.“挂靠”经营。当前我国的“挂靠”企业有两种:一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收取固定的挂靠费。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挂靠到具有经营权的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二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除了收取固定的挂靠费外,还另外按照经营业绩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3.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方式具体情况也有三种:一是个人承包经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单位中没有出资。二是个人承包经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单位中有部分出资,被承包企业是发包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仍在发包单位名下,而作为承包人的个人通过承包关系对备置于分支机构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享有使用权,但承包后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仍由承包人个人负责,发包单位对该部分机器设备不另行收取费用。三是名为承包,实为将单位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如企业将单位资产整体性地转让给了个人,原单位的法律人格实质上已经终结,但采用的方式却是承包形式,个人受让后仍以原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借用单位名义或者挂靠单位经营情况下所发生的行贿行为,应当严格依据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即是否为了本单位的不正当利益并由单位实施行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借用或者挂靠单位对私人企业的行为并不知情,而私人为了谋取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且违法所得归自己所有的,则不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如果私人企业以被借用资质或者挂靠单位的单位名义行贿,而且单位为了追求中标后自身能获得的“管理费”的利益而采取支持或默许态度,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当然,如果中标以后工程转由私人企业承包经营的,私人为谋取其他利益而行贿的,则与被借用名义或者挂靠的单位无关,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行贿行为,由于承包不改变单位的性质,单位承包经营中的行贿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要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承包关系以及被承包单位是否还具有的法律人格。如果承包仅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改变企业原有性质,那么被承包企业实施的犯罪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承包人则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为了被承包单位利益而进行行贿的,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但是,如果名为承包,但实为将单位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原单位的法律人格实质上已经终结,原单位的实质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被承包企业无论在经济形式上还是法律要件上都已经不具备单位的特征,也就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故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二、行贿行为人身份对界定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影响 单位的行贿故意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拟制意志,这种意志的有无,是认定单位行贿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衡量单位犯罪能力的标志。但是,行贿实行犯的身份不同,则有可能产生行贿罪是由单位实施还是由个人实施的差异。 有学者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单位利益而决定行贿的,虽然行贿行为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但行贿决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但是,这种观点并不妥当。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代表,其行贿决策与其履行职务是密切相关的,即行贿与谋取公司利益密不可分。作为行贿所得利益的承受者,单位对行贿行为也理应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上述否定论观点,那么不管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东会议或其他负责人,其决策范围在合法范畴上显然都不包括行贿,因为任何法律和公司章程都不可能明文规定或授权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实施包括行贿在内的犯罪活动。因此,以决策事由是否超越职权来界定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机制。超出职权的行为只要是与单位、机关利益或行为有关,都可以归属于该单位或机关。至于决策机制上的不同,并不是判定的准绳。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股东会议在决策程序上的差别,仅仅是决策形式、决策机制、决策权限的不同,即一人决策和集体决策的区别,一人决策也是单位意志的形成机制。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当然属于单位行为。 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超出了职权范围,哪怕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单位的业务员的行贿行为只有事先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该类案件较多表现为业务员在开拓市场过程中,用单位定额发给的费用(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拓展费”等)而行贿。对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要弄清楚单位工作人员的性质。判断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某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与单位自身业务的相关性,或称业务关联性。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身利益行贿,虽然借着单位的名义,也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二是该单位成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反映,其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行为客观上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自身意志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之所以将这些情况也作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政策、结构等恰是单位人格和意志的具体体现之一。即使一般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权限行贿,单位、机关、高级管理职员对此明知却不予有效制止,就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因此,单位事务的执行人(即一般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如果为了单位利益而行贿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三、“一人公司”单位行贿与行贿的区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形式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当一个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实施行贿行为时,应当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笔者认为,应当从行贿目的和不正当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来进行区分。一人公司行贿行为成立单位行贿罪在主观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体现的是单位意志。由于一人公司固有的组织结构决定了一人公司的决策者绝大多数是该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此时单位意志和公司投资者或股东的个人意志是同一重合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人公司存在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由投资者担任董事长,而实际经营者担任经理等,这种情况下的个人意志就必须经过公司的议事程序或者决策机制才能上升为单位意志。如果个人意志没有经过此类程序,而由行贿人自行以单位名义实施就应认定为体现个人意志的行贿罪。 在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方面,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于同一人投资,同一人收益,且多数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完善,公司资产和投资人的个人财产相混同,往往造成难以判断不正当利益的归属。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有无进入公司的账户是第一个标志,如果没有进入公司的账户,或者进入公司账户,但是没有实质上的参与公司经营并且又转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便行贿行为事先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也应该认定为行贿罪。如果行贿既体现了单位意志又是用于公司的业务和发展等,则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司法界分是怎样的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除了主体差异之外,在行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具有相似性,所以,主体的认定对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点却往往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一方面,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规定范围本来就已宽泛,虽然个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企业,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行为人所有的,都不是单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本身还是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经济成分和经营模式还较为复杂,单位成立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度分离,经营方式也多种多样。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区别和正确认定贿赂行为到底是个人实施还是单位实施。 一、特殊经营方式下单位行贿罪的界定 涉及单位行贿罪认定的几种特殊经营模式一般有: 1.借用单位名义。如一些个人建筑队不具备建筑资质或资质较低,不能参加项目投标,因而“挂靠”在某些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名下,由后者出面投标,待中标之后再转给这些个人经营,后者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 2.“挂靠”经营。当前我国的“挂靠”企业有两种:一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收取固定的挂靠费。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挂靠到具有经营权的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二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除了收取固定的挂靠费外,还另外按照经营业绩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3.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方式具体情况也有三种:一是个人承包经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单位中没有出资。二是个人承包经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单位中有部分出资,被承包企业是发包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仍在发包单位名下,而作为承包人的个人通过承包关系对备置于分支机构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享有使用权,但承包后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仍由承包人个人负责,发包单位对该部分机器设备不另行收取费用。三是名为承包,实为将单位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如企业将单位资产整体性地转让给了个人,原单位的法律人格实质上已经终结,但采用的方式却是承包形式,个人受让后仍以原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借用单位名义或者挂靠单位经营情况下所发生的行贿行为,应当严格依据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即是否为了本单位的不正当利益并由单位实施行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借用或者挂靠单位对私人企业的行为并不知情,而私人为了谋取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且违法所得归自己所有的,则不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如果私人企业以被借用资质或者挂靠单位的单位名义行贿,而且单位为了追求中标后自身能获得的“管理费”的利益而采取支持或默许态度,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当然,如果中标以后工程转由私人企业承包经营的,私人为谋取其他利益而行贿的,则与被借用名义或者挂靠的单位无关,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行贿行为,由于承包不改变单位的性质,单位承包经营中的行贿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要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承包关系以及被承包单位是否还具有的法律人格。如果承包仅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改变企业原有性质,那么被承包企业实施的犯罪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承包人则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为了被承包单位利益而进行行贿的,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但是,如果名为承包,但实为将单位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原单位的法律人格实质上已经终结,原单位的实质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被承包企业无论在经济形式上还是法律要件上都已经不具备单位的特征,也就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故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二、行贿行为人身份对界定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影响 单位的行贿故意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拟制意志,这种意志的有无,是认定单位行贿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衡量单位犯罪能力的标志。但是,行贿实行犯的身份不同,则有可能产生行贿罪是由单位实施还是由个人实施的差异。 有学者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单位利益而决定行贿的,虽然行贿行为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但行贿决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但是,这种观点并不妥当。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代表,其行贿决策与其履行职务是密切相关的,即行贿与谋取公司利益密不可分。作为行贿所得利益的承受者,单位对行贿行为也理应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上述否定论观点,那么不管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股东会议或其他负责人,其决策范围在合法范畴上显然都不包括行贿,因为任何法律和公司章程都不可能明文规定或授权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实施包括行贿在内的犯罪活动。因此,以决策事由是否超越职权来界定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机制。超出职权的行为只要是与单位、机关利益或行为有关,都可以归属于该单位或机关。至于决策机制上的不同,并不是判定的准绳。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股东会议在决策程序上的差别,仅仅是决策形式、决策机制、决策权限的不同,即一人决策和集体决策的区别,一人决策也是单位意志的形成机制。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当然属于单位行为。 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超出了职权范围,哪怕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也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单位的业务员的行贿行为只有事先得到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该类案件较多表现为业务员在开拓市场过程中,用单位定额发给的费用(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拓展费”等)而行贿。对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要弄清楚单位工作人员的性质。判断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某种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与单位自身业务的相关性,或称业务关联性。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身利益行贿,虽然借着单位的名义,也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二是该单位成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反映,其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行为客观上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自身意志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之所以将这些情况也作为单位意志的体现,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政策、结构等恰是单位人格和意志的具体体现之一。即使一般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权限行贿,单位、机关、高级管理职员对此明知却不予有效制止,就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因此,单位事务的执行人(即一般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如果为了单位利益而行贿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三、“一人公司”单位行贿与行贿的区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形式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当一个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实施行贿行为时,应当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笔者认为,应当从行贿目的和不正当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来进行区分。一人公司行贿行为成立单位行贿罪在主观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体现的是单位意志。由于一人公司固有的组织结构决定了一人公司的决策者绝大多数是该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此时单位意志和公司投资者或股东的个人意志是同一重合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人公司存在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由投资者担任董事长,而实际经营者担任经理等,这种情况下的个人意志就必须经过公司的议事程序或者决策机制才能上升为单位意志。如果个人意志没有经过此类程序,而由行贿人自行以单位名义实施就应认定为体现个人意志的行贿罪。 在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方面,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于同一人投资,同一人收益,且多数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完善,公司资产和投资人的个人财产相混同,往往造成难以判断不正当利益的归属。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有无进入公司的账户是第一个标志,如果没有进入公司的账户,或者进入公司账户,但是没有实质上的参与公司经营并且又转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便行贿行为事先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也应该认定为行贿罪。如果行贿既体现了单位意志又是用于公司的业务和发展等,则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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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界限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二是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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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主动行贿与收贿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立法原文看,两种罪行有重叠、混淆的可能,同时因为两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标准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单位行贿作为辩护理由企图减轻刑事责任甚至逃脱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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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对单位行贿罪则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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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个人的,不是单位,但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的,要以罪查处。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单位收受回扣后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如果在小范围内以各种名义私分的,要重点追究决策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接受回扣后又上交单位入账,经领导决定将其上交款的一部分作为对其的奖励,以资鼓动,同时教育他人的,应视为个人合法收入;个人为捞取回扣而与卖方勾结定价或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单位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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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哪些,如何区分受礼与受贿
[律师回复]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二、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
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怎样区分受礼与受贿
[律师回复]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二、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
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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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给予财物的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对单位行贿罪则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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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与受贿赠予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和正常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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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法律的,最近在书本上看到行贿与受贿这两个词语,书本上也没有明确说明区别,想知道行贿与受贿是否同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行贿和受贿在犯罪构成上不同,但对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是一样的,所以大家有时会说“同罪”。
  关于行贿与受贿是否同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朋友找到我让我帮忙找关系,请问介绍贿赂罪区别行贿在哪儿?最后的处罚有哪些不同?
[律师回复]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
  
1、主观方面。
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
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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