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般取证有哪些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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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等。
诈骗罪一般取证有哪些方法

一、诈骗罪一般取证有哪些方法

诈骗罪一般取证方法:

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同案犯、诈骗手段、诈骗数额、赃款去向、安排被害人进行辨认、追缴作案工具、向银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涉案财产、银行账户,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继续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数额怎么认定

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是各犯罪分子共同造成了被害人受损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受损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指向的,应是其参与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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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中,取证好像有点困难,一般情况下诈骗罪如何取证的?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取证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用假证件、迷信活动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4、作案工具、工具来源及去向;
5、分赃情况;
6、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
7、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分工、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3、行为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款、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2、购物发票、字条、书信、日记、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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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善意的诈骗,现在被抓了。想要起诉,不知道诈骗与善意取得上诉状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理由和事实
一、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 40余万元证据不足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 40余万元, “不仅有被害人官某的指控, 而且还有被告人宋某在电话中承认欠被害人官某人民币 40万元的电 话录音及相关借条、收条、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该认定片面听信 了被害人官某的陈述, 该认定对电话录音片面曲解断章取义, 该认定 忽视了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 该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倾向, 理由如下:
(一) 、被害人官某指控上诉人诈骗 40万证据不足
被害人官某对本案金额指控共有三次, 一张是自书的信笺, 二次 是询问笔录。分别如下:
1、被害人官某曾在上海美天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信笺上记录“ 该 房是借的上海官某共捌拾万元建造 ” 。
2、 2011年 2月 11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一行 “有凭证的就有 25万多元,此外还有 35万元是没有任何凭证的” ,
第六页“有时他到银行来等我取钱,我拿了钱就给他, 他没写收条, 我也就算了, 这些钱加在一起大约有三十五万元左右, 具体数字我记 不住了, 总数在 60万元左右 。 宋某在 1月 20日以 15248505167手机 打我家电话时自己承认欠我 40万元” 。
3、 2011年 2月 18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五页中, “问:宋某向你借的钱有凭证的共计多少钱?答:总计 254080元。问:除 此之外,宋某还向你借过多少钱?答:没有借条、汇款凭证的借款, 我算下来应该有 20万人民币左右。宋某在 1月 20日以 15248505167手机打我家电话时自己承认欠我 40万元人民币,这段话我都录下来 了,我可以提供给你们。问:这 20万元你是如何算出来的?答:我 也是估算下来,具体多少,我自己的说不清楚 。 ”
综上,被害人官某指控上诉人诈骗金额从未确定 40万元,且前 后指控明显矛盾, 承认是估算的金额, 故被害人官某的指控上诉人诈 骗 40万元,不能为定案量刑依据。
(二) 指控上诉人承认欠被害人官某 40万元的证据不存在
1、电话录音中未有上诉人承认欠被害人官某 40万元的内容
2011年 1月 20日,上诉人给被害人官某打电话,电话录音内容 如下:
“昨天拆迁办来电话了, 我给你打完电话来着吧, 再有一阵就回 上海了,来电话,他这撒回事,就是, 我也不是欠你们不少钱吧,但 是, 第一次债我这房子能超出他, 假如我欠他四十万, 我的房子值六 十万,还有我二十万,你懂吗,嗯,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名字还是我
的名字,只是抵押,被抵押着对不对, 嗯,完了拆迁办昨天说 ,只 要能送一万到两万的礼吧,你博回二十万,他说你送两万博二十万, 你送一万博十万, 你还是划算的给我说, 这个钱你还可以做点生意啥 的,我说我现在自己是一分钱也没有,你赶紧想想办法吧,他说就这 一两天,过年就放假了,政府也放假了吗,拆迁办,这两天要能够凑 齐一两万,你可能正月十五之前,或者就是今年, 2011年能得到一 二十万至少, 送一万得十万, 送二万得二十万, 哪我说我想想办法吧。 完了今儿我给你拨好几个电话,你也没接,我就是问一下。就咱俩拿 二十万,一人一半,给你一半,我组租房子打打工这也行,就这事, 我给你商量一下,反就是这两天,过年也就十来天,政府提前十天放 假,下午汇最好,今天下午。就这个情况,你说事咋整,你这件事是 在叫我给你钱。不是,给我,我就这意思,咱俩,就是还咋办,就是 我不知道你能不能凑凑上这钱, 不是我让你给我打两千钞票回上海的 吗,回上海打工的吗,但是这事一听, 现在我欠人家四十万,他说估 这房子值到五十八万到六十二万, 你知道吗?就是这意思, 本来我一 点希望都没有了, 但是不是房价都涨了, 本来我以为平对平了, 欠人 家四十万就扯平了, 昨天拆迁办过来说, 我这房子估到五十八万到六 十二万, 知道吗, 你这一拆等于你还能得到十八万到二十万 , 明白这 意思吗,必须送礼,不送礼就让人家别的哪一方全拿走了。我不敢给 你打,我怕你儿子接,我太冒险了,这有啥。 ”
录音中, 上诉人的话语意思明确是欠接受房屋抵押第三方四十万 元,不是承认欠被害人官某四十万。
2、上诉人对金额供述没有重大变化
在 2011年 3月 21日, 被告人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第八行, “具体的数目我自己都不记的,现在回想起来大概有三十万左右” 。 2011年 5月 31日, 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一页, “从 2005年至 2010年这几年里,共骗得官某人民币 20多万元” 。 2011年 8月 18日,被 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二页, “你诈骗官某总共到底多少钱?人民币 20多万元” 。
上诉人对欠被害人款项,一直表示记不清,但供述一直是稳定, 没有重大变化,与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原 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被害人官某四十万元证据不足。
(三)指控上诉人诈骗四十万元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四十万的证据有三,分别为:
1、被害人 官某指控的数额有三,一为 80万元,二为 60万左右,三为 254080元有凭证加 20万元估算。
2、电话录音。
3、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 累计金额为 259080元。这些证据之间矛盾如何排除!这些证据如何 证明上诉人诈骗被害人官某必定是四十万,而不是其他金额!
综上,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 40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明 显带有主观倾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纠正。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曾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1年 7月 28日,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辩解借钱理由、赃款动 向和涉案金额三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2011
年 8月 28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完毕, 移送公诉机关。 到开庭审理完毕, 借钱理由、 赃款动向和涉案金额三个方面与退回前 相同,没有变化,原判决依据什么标准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2、原判决将借款错误认定为诈骗
在 2005年 11月 26日,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签订了雇佣协议, 约定 2005年 5月 30日 50000元借款充抵雇佣费用, 该协议双方是自 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 2005年 5月 30日 50000元借款不属于诈骗。被害人官某购买 3980元生物黄金,开具发票属 于合同关系。没有取走,委托被告人宋某保管,宋某没有返还,属于 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
2006年 7月 14日 10000元, 2006年 9月 1日 10000元、 2007年 11月 14日 50000元、 2008年 3月 1日 15000元等款项,是上诉 人以开公司、买林场、开手机店、买房屋、开羊绒店和咖啡店等名义 向被害人官某借的。 这些款项也是按借款理由使用, 被害人官某还到 上诉人所开的羊绒店。
综上, 原判决因上诉人对被害人官某实施了诈骗, 就全部推定为 诈骗,实属认定事实不清。
三、上诉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自 2005年致 2008年间,上诉人开过公司、买过林场、经营过手 机店、开过装潢公司、买过房屋、开过羊绒店和咖啡店等等。这些经 营活动的证据,已由上诉人姐姐分别递交给原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 由于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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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诈骗罪和一般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诈骗罪是故意犯罪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究竟诈骗罪是故意犯罪吗从上文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内容中可以知道,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还是直接故意,要求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才行。在具体对此罪量刑处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数额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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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般判多久,合同诈骗罪一般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一般会判几年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 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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