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执行终结裁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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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终结裁定执行不服的情况,可以向负责执行这项裁决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人民法院受到相关的异议的申请之后,可以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束之后理由成立可以进行裁定的撤销或者改正。
不服执行终结裁定怎么办?

一、不服执行终结裁定怎么办?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二、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终结裁定执行不服的情况是可以进行申诉的,法律提倡保护每位公民的个人权利,如果觉得裁定执行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的话,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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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裁定终结执行还能执行吗?
如果裁定终结执行就不能执行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如果是被执行人破产,表明债权消灭,没有执行的基础,全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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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不服执行终结裁定书怎么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执行终结裁定书怎么救济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说明:
终结执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和特殊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前者是指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结束执行程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分为了四种:
第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第二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种执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聊且将这四种执行结案方式作个简称,为:完毕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将裁定终结执行作为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之
一,是执行案件的四种结案方式之
一,排在了四种执行结案方式的第二位,而不是执行结案唯一的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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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执行终结裁定书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服执行终结裁定书该如何救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服执行终结裁定书怎么救济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说明:
终结执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和特殊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前者是指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结束执行程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分为了四种:
第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第二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种执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聊且将这四种执行结案方式作个简称,为:完毕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将裁定终结执行作为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之
一,是执行案件的四种结案方式之
一,排在了四种执行结案方式的第二位,而不是执行结案唯一的结案方式。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没有时间限制规定,限制时间是多少天,在这个时间内是否包括正常的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如最后一天正好遇上节假日能否顺延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在案件执行完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的,如果没有删除,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1、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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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是: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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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公司一同事是一个技术人员,但是经常需要加班处理数据的问题,很多时候都很晚下班了,但是老板不给他加班费,他觉得非常的不公平,就去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对裁定终结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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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终结执行的后果有哪些
法院裁定终止执行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强制执行程序正式终止,以后也不会再恢复,法院不能再以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履行应尽义务。虽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不代表法律文书失去法律效力,但造成的后果是法律文书无法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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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终结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裁定终结执行的标准包括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的通知,责任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经用尽了财产调查的相关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已经执行完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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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些劳动仲裁是一裁终裁的,裁决作出后即生效,那么仲裁终局裁决如何处理呢?
[律师回复]
1、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件”);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其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张的金额为准,还是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金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下称《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因此,判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当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每项金额为准。
3、劳动仲裁过程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如何计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第二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张宇晟律师认为,在上海地区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如案件受理后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在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案件”(终局裁决),应当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4、仲裁裁决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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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终结执行还能再恢复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不可以再立案执行的,但可以申请恢复原执行。而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终结执行的案件重新执行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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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不服执行裁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服中止执行裁定怎么办 对于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终结执行裁定书错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终结执行裁定书有误怎么办 执行栽定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第四、关于最高人民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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