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
词意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比喻目标或目的;二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种释义显然不能适应法院的审判工作。标的这种概念延伸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教材分别对诉讼标的、执行标的概念作了相应的解释。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二、为什么把诉讼标的释义为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本身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或者说,当事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靶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由此,权利和义务成为诉讼的标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显然,标的再也不是权利、义务之争的问题。为此,执行标的应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包含以下要素:
(1)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给付方式。即以何种方式兑现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给付金钱、交付财物、完成行为等。
(3)物种。即给付的物质种类,如现金、实物、行为等。
(4)数额或要求。即物的价值、数目和具体标准。执行标的如果缺少上述要素,那么它就不明确、不具体。不明确的执行标的,是不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为此,执行标的概念,应当对执行标的的要素予以明确的概述和规定。可见,教材中对执行标的概念的释义是不够准确的,已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执行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给付方式、物种、数额或要求的给付内容。
诉讼标的和执行标的是两种不同的涵义,诉讼标的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而执行标的的含义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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