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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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主要是惩罚犯罪,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不仅仅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其中涉及到一些财产的处理问题,被害人一方有时还会提起赔偿之诉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如何得到有力的执行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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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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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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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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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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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在一方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败诉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裁决,二是必须由胜诉方当事人主动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通常不主动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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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务;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到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但是罚金却是可以分期缴纳,假如缴纳确实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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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人民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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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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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我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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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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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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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
(4)项和第
(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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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权归谁?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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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三、什么是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的仲裁机构对本国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并且在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显著的国内性。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仲裁总占主导地位。
四、国内仲裁的特点
(1)仲裁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国当事人;
(2)仲裁所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是国内纠纷,不具有涉外的因素;
(3)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通常不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当然现在有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仲裁国内民商事纠纷。
五、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如1979年我国同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上诉要求重新审判,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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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财产涉外的仲裁执行的程序是要根据在中国执行还是在外国执行来确定具体的程序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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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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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裁定中止执行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局裁定中止执行是什么
胜诉的判决或裁定书拿到之后,不要先急着高兴,若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接下来就要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见《民诉法》第239条)的二年之内向“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见《民诉法》第224条)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初步查询,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会通知申请执行人做个终结执行程序的笔录,裁定将该案件终结执行。那么到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需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有什么法律后果以及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到底有何区别呢?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诉法》第257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由此可见,终结执行的条件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
(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见《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第2款)。也就是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除非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申请,执行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民诉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见《民诉法》第256条第2款。
由此可见,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仅仅两字之差,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应当主动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在被执行人没有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之前,执行不会主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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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部分裁决吗?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可以有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对部分劳动争议做出的决定。劳动仲裁裁决中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可以进行终局裁决,被执行人需要立即执行。终局裁决的裁决内容需要及时处理的、及时生效的,执行人不能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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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人民也不予执行。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其裁决才能有效。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如果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即使仲裁机构作了裁决,也不能执行。
3、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可不执行该项裁决。
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枉法裁决的行为,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
7、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以上各种规定,主要是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不执行该案的裁决。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给人民一项权力,即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这是从实体方面考虑到的问题,只要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即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在执行仲裁机关裁决的过程中,只要被申请人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院长批准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无效,当事人既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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