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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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判处的结果,认为其没有根据事实依据判决或者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处而进行的监督审查。审判监督程序是由检察院的监督小组委员会进行审查的。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意思?

一、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谓提审即提高管辖审级,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在认为该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不适宜时直接调取原案卷材料,将该案提调自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般是指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由谁提起?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及检察院提起等。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重新审理还案件,重新开庭审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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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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