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十三条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意见》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
(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裁定存在异议,亦不能直接作出与该裁定相矛盾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
(四)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应予执行的裁定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应予撤销且该人民法院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非同一人民法院时,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争议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六)其他依法报请协调的。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您的身份证明;
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执行立案的条件包括申请的法院应该是做判决的法院进行申请,申请执行必须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执行书,生效的法律文件,身份证明还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文件等,还包括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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