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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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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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该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用工单位跟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员工是按照单位的要求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一、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一)派遣单位劳动者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2、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生纠纷,除自行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虽然灵活自由,但是,一定要提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的赔偿主体,工资支付主体等,都要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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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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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务中介,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居间行为,劳务介绍机构斡旋于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促使两者成立雇用关系。劳务派遣,通常是指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要派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两者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劳务中介与劳务派遣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务中介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中介机构仅仅是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劳务中介活动中,提供介绍劳动工作机会的中介机构本身并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关系,只是起到居间的作用而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必然是首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对价表现不同。在劳务中介中,除法定或约定无偿外(比如那些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无偿的劳务中介服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需分别依约给付居间报酬给劳务中介机构而在劳务派遣当中,被派遣劳动者自劳务派遣单位处获取工资,同时也在用工单位处取得其他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作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用工费用给劳务派遣单位。
3、签署合同不同。在劳务中介中,用工单位与劳务中介机构以及劳动者与劳务中介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关系,相应签署的劳务中介合同是居间合同。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派遣派出方与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署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则签订用工合同或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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