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召开股东大会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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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召开股东大会程序是: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后召集股东开会即可,确立相关的股东大会的议题。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我国召开股东大会程序是什么?

一、我国召开股东大会程序是什么?

(一)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

(三)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我国的股东大会是我国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公司在日常的事项的决定或者是其他事项的问题的时候都是要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的,此时需要注意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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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股东大会:
1.当每年召开一次;
2.召开股东大会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不得对通知内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发现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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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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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不得对通知内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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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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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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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2、股东大会会务组织。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和筹备工作,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3、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4、准备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由股东大会会务筹备的机构准备好会议相关资料。5、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一般至少提前20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一般至少提前15日通知各股东。6、股东大会前一天和当天进行股东大会的会前检视。7、股东大会的审议及决议。到会股东对董事会工作或提案、决议等需要股东进行表决的,开展审议及决议。8、股东大会的会后进行善后工作。 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比例有限制,股东大会决议一般分为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其出席比例分别是经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出席人数,但是在公司章程里,公司可以自己规定出席的人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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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开展股东大会,所以我想问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股东会,监事,会议,召集,主持,股东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出资 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股东会,监事,会议,召集,主持,股东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出资 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 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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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今天告诉我,马上就要召开股东大会了,要我准备一下有关股东大会召集程序,麻烦各位来讲一下啊。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如下:
股东会,监事,会议,召集,主持,股东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股东会,监事,会议,召集,主持,股东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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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我想知道关于召开股东大会不停牌是什么意思呢?有什么程序吗
[律师回复] 股东大会的表决环节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思的重要一环,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个环节更有重大突破。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上述条款有关累积投票制是对传统的“一股一权”表决原则的突破,该制度始于美国依利诺斯州1870年所制定的《公司法》,后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采用。通过累积投票制,在制度上增强了小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权重,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保护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条款为任意性规范,由公司章程约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此外,《股东大会规则》总结监管经验,增加了网络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要想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基础是他们必须参加股东大会,现实是中小股东参会的比率非常低,参与成本高是重要原因。网络投票制度能大幅度降低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提高他们参加股东大会积极性。由此,现场开会是基本要求,非现场参与可以作补充,较好地兼顾了公司和股东双方的需求。
鉴于提请审议的提案经过充分酝酿,并予以公告,现场修改提案难以得到充分讨论,不能保证得到相关专业论证,部分股东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合理判断,《股东大会规则》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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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开流程: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确定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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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问题,请问二者有什么区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顺序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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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律师你好,因为我朋友的公司面临破产,我作为股东想要申请破产,我想咨询一下股东申请破产的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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