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会议事规则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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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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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事可以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就董事会决议提出问题或建议。监事会和未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事规则具体有哪些

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在公司运作中的作用不言而喻,需要积极执行相关规定,但具体运作需要相关人员合理处置,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受保护。有重要的保障,所以企业负责人在管理机构的运作中需要注意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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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
  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赡养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人。
  第三条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赡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赡养协议公证,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第五条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赡养协议;
  
(六)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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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赡养协议公证细则议做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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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有两个,第一个是是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让公司的会议得到具体的召开、第二个是判决公司监视会议的表决方式会议的表决方式通常情况下是一人一票的原则,投票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监视会在公司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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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以上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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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内容具体是什么?
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被称为监事会,是我国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总体而言,可以总结为监事会的职权以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这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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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收到了政府的行政处罚,申请了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原则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同时,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撤销或依法予以变更。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总之,在审查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上面是你提出行政复议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则
[律师回复] 要看具体情况,如属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属刑事范畴,则不可以。
一、行政拘留,可以;刑事拘留,不可,复议复核后可撤销或变更,错了,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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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区别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这三个方面:其一、董事会与监事会两者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其二、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处理事项不同;其三、对于是否召开股东会的权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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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诉讼,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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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然后就被公司开除了,就想问一下劳动争议举证规则是啥?
[律师回复]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人事)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实举证;
4.用人单位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就此举证;
5.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领取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举证;
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报酬,用人单位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但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首次主张权利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
7.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举证;
8.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工资等报酬的,应就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9.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0.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的事实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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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就已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支付事实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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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就为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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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休年休假的事实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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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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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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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民法总则具体是什么
现在很多年轻都成家并且有了孩子,那么有了孩子就多了一个身份,那就是监护人,但很多人都不知道监护人有什么用,而且也不知道监护人民法典是什么,很多人等孩子出了事才后悔没有早点知道这部法律。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监护人民法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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